單位讓我回家待崗卻被辭退怎么辦?
蒲楠楠:我今年34歲,4年多前被一家股份制的咨詢管理公司聘用,入職時單位跟我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為我繳納了社會保險。2014年6月,公司領導找我談話,說一股東另外成立的一家培訓公司缺人,讓我暫時過去幫忙,我便答應了。此后,我每月工資和獎金由培訓公司支付,社保還由原單位繳納。今年3月,培訓公司讓我回原單位上班,可我回來后,現任領導表示目前沒有空崗,讓我先回家休息一段時間等通知再去上班,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給我發薪水,并已支付了2015年3月和4月的工資。但從5月起,公司未再支付工資,表示我長期不上班按自動離職處理,而且領導不承認曾說過讓我回家休息等內容的話,我當時沒錄音所以現在沒證據,手里也沒有任何文字方面的證據證明是單位讓我暫時回家待崗的,請問我該怎么辦?補充一下,我的勞動合同是2015年12月31日到期。
楊雪峰:您好,建議您盡快到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您是京卡·互助服務卡持卡職工,可以向我中心申請免費法律代書。如果您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可以向我中心申請免費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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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入職甲公司后,雙方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東,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及監事均相同。期間,夏某被安排至乙公司工作,同時接受甲、乙公司的管理,其直接上級張某同時擔任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副總經理職務。甲、乙公司輪流按月向夏某支付工資,并輪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到期后,夏某未與甲、乙兩公司續訂勞動合同。后因公司拖欠工資,夏某將甲、乙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連帶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拖欠的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甲、乙兩公司均存在對夏某的用工管理行為;甲公司系乙公司的控股股東,兩公司之間存在明確的關聯關系;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亦存在高度重合。故認定甲、乙公司對夏某存在混同用工,甲、乙公司應當對夏某的各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甲公司向夏某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乙公司對此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本案因關聯公司之間混同用工而引發。目前就企業混同用工的情況司法實踐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共識,對于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的情況,如已經訂立勞動合同,則按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如未訂立勞動合同,可以將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并以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作為判斷存在勞動關系的因素;在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工作內容交叉重疊的情況下,對勞動者涉及給付內容的請求,可根據勞動者的主張,由一家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或由多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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