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因個人原因辭職后以欠薪為由要補償
2010年11月1日,劉某到某紡織公司擔任銷售經理,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3年9月8日前,劉某曾幾次單方面口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均未獲批準。2014年6月30日,劉某最后一次以個人原因遞交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后又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稱公司長期拖欠工資,自己是不得已提出辭職的,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2萬元。
在開庭查明事實后,仲裁委裁決駁回劉某的請求。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后,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但劉某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理由為:公司離家比較遠,不能照顧老人,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公司存在拖欠工資等違法情形,但劉某提出的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則,劉某無法獲得解除合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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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無故曠工30天以上,我們按照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規定,視為其已自動離職。然而我們的官司打到駐馬店中級人民法院,還是敗訴了。”日前,駐馬店河南豫郵金大地科技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董瑞恒說。
董瑞恒所說的官司是因公司的一名員工無故曠工引起的。公司員工宿大強于2012年3月31日到豫郵金大地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12年3月31日至2015年3月30日。2013年8月后,宿大強在不請假的情況下,不到公司上班,公司通知人事部門解除與宿大強的勞動合同,停發了宿大強的工資,并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沒有辦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不料,過了一段時間,宿大強突然找上門來,要求公司補發工資,并補繳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這樣的要求,公司當即嚴詞拒絕。協商不成,宿大強向駐馬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2014年4月28日,駐馬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雙方繼續履行2012年3月3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駁回宿大強提出的補發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等其他請求。宿大強對該裁決結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駐馬店驛城區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驛城區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決:一、雙方繼續履行2012年3月3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二、限河南豫郵金大地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十日內為宿大強繳納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間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不含個人繳納部分,具體數額由保險經辦機構計算)。
“公司章程明確規定,員工無故曠工30天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宿大強許久不上班,反而要求公司作出賠償。如果這樣,公司以后還怎么管理?”對于法院一審判決結果,豫郵金大地公司管理層十分惱怒,很快就提起了上訴。
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2012年3月31日,宿大強與豫郵金大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系,該勞動合同依法應予保護。雖然2013年8月28日以后宿大強未到豫郵金大地公司上班,但是該行為是否違反了豫郵金大地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應當予以辭退,豫郵金大地公司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明確、規范處理,而豫郵金大地公司僅提供其作出的與宿大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報,未能提供已向宿大強送達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的證據,不能認定豫郵金大地公司與宿大強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規范性解除。5月19日,公司收到二審法院作出(2015)駐民四終字第47號終審判決:由于豫郵金大地公司與宿大強之間的勞動合同依然存續,該公司應為宿大強補繳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間,應由單位負擔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但宿大強提出的補發缺工期間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對于敗訴的結果,豫郵金大地公司只能接受履行。該公司一名負責人苦笑著對記者說:“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今后,我們會重新規范公司管理章程,依法治企,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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