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休一”特殊工時端午上班有加班費嗎?
問:我在某商廈工作,單位實行做一休一,輪到法定節假日也不能休息。因此,經常會出現即使如元旦、春節等法定假日仍要上班的情況,可我從來沒拿到過加班工資。單位的理由是:我是綜合計算工時制,所以沒有加班費。我想問:什么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就因為做一休一,端午節上班,是否依然沒有加班費?
答:目前我國勞動領域主要存在兩大類工時制度:一類是標準工時制;另一類是特殊工時制,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這兩種工時制度在計算加班時間上存在區別。
標準工作時間為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綜合計算工時制則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正常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出部分視為加班。
怎樣判斷工作時間是否超出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周工作時間速算方法為:周工作時間=(全周7天×工作周期內實際工作天數×每天工作時間)÷工作周期天數。如有的“做一休一”職工,每周工作1天,休息1天,一個工作周期為2天,每天工作11.5小時,周工作時間=(7×1×11.5)÷2=40.25小時,即每周有0.25小時算做加班,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另外支付150%的工資報酬。如果計算結果未超出40小時就不算加班。但是,即使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者不定時工時制,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都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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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小田和某商場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12月31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在商場工作期間,小田的檔案一直在當地托管中心托管,并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解除合同后,小田核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商場應負擔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合計為3.3萬元,于是要求商場予以返還。商場拒絕返還,雙方打起了勞動爭議官司。此案經勞動仲裁后,又訴至當地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法》、《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小田和商場建立勞動關系后,商場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小田自行繳納了社保費,代替商場承擔了其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部分義務,小田要求返還應由單位繳納部分,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商場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中級法院。中院認為,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商場作為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小田以托管方式自行繳納了應由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現小田要求商場返還應由單位繳納部分,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小田的請求最終得到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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