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可否主張加班費
近日,讀者崔懷星致電本報咨詢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可否主張加班費問題。他說,2015年8月,物流公司通過招聘安排他做本公司一名裝卸工,并簽訂了2年期的勞動合同。上班后,他才知道該公司經所在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對發貨員、裝卸工等崗位上的員工統一執行不定時工時制。
崔懷星說,一年多來,他基本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有時,值班經理一個電話,哪怕是半夜三更,他也必須趕去裝卸貨物。“我平均每天工作時間都在8小時以上,甚至法定節假日也得上班,而沒拿過一分錢加班費。”崔懷星說,他找公司討要這些加班費但被拒絕。他想知道,按照法律或政策規定,像他這種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是否可以主張加班費?
接受采訪的潘律師了解該情況后說,從現有國家規定來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是沒有加班費的。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不過,該條規定同時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由此看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無論是正常工作日加點還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均無加班費。不過,現實中也有少數地方規定法定節假日工作是有加班費的,例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對于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工資,《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不適用本規定第14條的規定”,因此,在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情況下,崔懷星讀者在正常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加點是不享受加班費的。
然而,這并不是說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后,其就可以隨意地要求員工加班加點工作而不需支付加班工資,根據《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辦法》的規定,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仍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職工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保障職工休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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