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兼職工作需要謹慎對待才行
在調查中,有64.1%的受訪者認為,自家老板并沒有規定自己不能兼職,而另有25%的受訪者稱并不清楚公司是否允許兼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是另外的一份工作,兼職十分容易對現有的工作以及公司的利益產生影響,比如商業信息的泄露和對公司資源的不當使用等等。因此在是否要做兼職以及選擇兼職上,需要格外謹慎。
前程無憂的首席人力資源專家馮麗娟表示,當前的兼職工作,普遍不提供對兼職者的安全保障。與兼職者簽訂勞務合同的比例非常低,上崗培訓非常少。以專車司機為例,在發生行車事故時,職責和損失全有個人承擔。由于缺乏書面約定,兼職后拿不到回報也時有發生,而且很難追究。更有甚者因為兼職而上當受騙,傷害健康的也并非少見。比如屢試不爽的騙局“淘寶刷單”,此類兼職不但存在欺詐,兼職者自身也很容易受騙。
另一方面,由于互聯網提供平臺并將提供職業機會,現有就業市場的供求結構和模式產生巨大變革,兼職越來越大眾化,法律法規的邊界將會更加明確,“灰色地帶”亦將逐漸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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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結合本案可以看出本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1、用人單位存在損失;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一般而言,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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