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免稅收入要怎么處理才好?
增值稅免稅收入的會計處理,實務中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價稅分離記賬法,二是價稅合計記賬法。究竟采用哪種方法更合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于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6號,以下簡稱6號文件)第二條二款規定,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會計分析:納稅人銷售免稅項目,盡管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開具給購買方的普通發票金額應該是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合計數。如果不向購買方收取銷項稅額,納稅人的“補貼收入”從何而來?
會計處理:銷售免稅項目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直接減免時,按照銷項稅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稅務診斷: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同時,免稅只是免征本環節的增值稅。而價稅分離記賬法,“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核算的減免稅款是銷項稅額,不是本環節的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比照非免稅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記賬銷售額為“價稅合計”數。
會計分析:增值稅免稅的目的,不是讓稅于納稅人,而是讓稅于負稅人,也就是說,企業應當以無稅價格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服務)。2007年1月26日天津市保稅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納稅人開具免稅貨物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納稅人暫以零稅率開具免稅貨物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會計處理:銷售免稅項目時,按價稅合計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稅務診斷:當是否享受免稅政策尚不確定的時候,價稅合計記賬法是無法操作的。如小微企業的月銷售額是否超過2萬元,在月度中間不能判定。而且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如果該項免征的增值稅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價稅合計記賬法卻不能單獨核算,會使應有的政策得不到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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