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加班不付加班費如何維權?
按照《勞動法》規定,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是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如果企業要加班,就必須支付勞動者加班費,但是現在許多企業有的以調休為由不發加班費,有的少發企圖蒙混過關,勞動者應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陜西律師農民工維權工作總站專職律師周瑋說。
這起案子的當事人何某等9人自2001年到西安某紡織公司工作,至今已有11年的工齡。公司自2003年開始就以單位生產效益緊張人員不足為由,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她們加班,并且從不支付加班費。2014年初公司因經營不善,對現有企業予以改制,為此,公司單方提出與何某等人解除勞動合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何某等人向公司提出應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費及年假工資。此后經多次與公司協商,公司最終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對加班費及年假工資,公司則明確表示不予支付。“加過這么多次班,一分錢也沒拿到,也從來沒修過年假,實在是不甘心。”何某說。為了維護勞動權益,她們來到陜西律師農民工維權工作總站申請法律援助。周瑋律師幫她們代寫了申訴狀,將案件申訴至西安市灞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庭審中,對于法定假未放假之事公司辯稱是因員工來自全國各地,因部分員工放假無法回家,公司在征求了部分員工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將每年所有法定假安排在春節一次休。同時對未放年休假的事實也基本認可,但提出申請人的仲裁申請已超過時效,故請仲裁委駁回申請人的請求。周瑋律師指出,《勞動法》規定,除了雙休日以外,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而對于本案時效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本案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為2014年初,所以未超過時效。
周律師告訴記者,除了雙休日以外,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另外,對于帶薪年休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以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第2款的規定,統籌安排職工的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使職工沒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請,用人單位也應當主動安排,而不能視為職工自動放棄。除非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因個人原因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可以視為職工自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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