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職業病遭調崗降薪維權難
湖北籍易先生在江門工作,因患職業病遭用人單位調崗降薪。自2007年起,易先生前后維權7年,終于拿到了廠方的賠償款。2015年,易先生已經退出工作崗位,但仍與公司保留勞動關系,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而談到此次維權經歷,易先生向記者直言:“農民工維權,太難!”
2003年7月25日,易先生經江門市某公司組織的體檢后“身體完全健康”入職,被安排在沖壓生產部從事操作工工作,雙方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為易先生辦理了社會保險,但未告知其所在崗位存在毒害。入職后,易先生在工作中大量接觸油漆且未佩戴有效防毒勞保用品,每天工作12小時左右。
2005年7月份,易先生因身體異常不適,經江門當地普通醫院檢查病因不明,無奈向公司請假回家治療。當年8月17日,易先生被湖北省棗陽市人民醫院診斷為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隨后,易先生趕回江門,要求公司負責,并被安排到江門市中心醫院治療。同年10月27日,被診斷為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
2005年12月,易先生向該公司提出要求做職業病診斷,遭拒絕。2006年3月,該公司利用易先生急需醫療費用,與易先生簽訂調崗協議,將其崗位調整為舍監,其工資由原來的3400多元降低為1465元。同年7月,在多次要求該公司為自己做職業病診斷未果的情況下,易先生自費到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以下簡稱省職防院)做了職業病診斷申請,但因該公司一直不配合提交職業病診斷所需要的材料,而無法進入程序。
在經過長達一年半的艱苦努力之后,2006年年底該公司又相繼出現一例白血病患者、兩例苯中毒患者,2007年1月省職防院下發入院觀察的通知。該公司終于將易先生等人送院做疑似職業病觀察治療。2007年5月,易先生被該院診斷為職業性腫瘤(苯所致白血病)。同年6月,江門市新會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易先生為工傷。
2007年9月,易先生向江門市新會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住院醫療費、住院伙食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檢查治療車費、護理費等共10萬余元,但被駁回。
2008年1月15日,易先生向新會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認為,該公司調整易先生崗位及降低其工資待遇合法且并未拖欠易先生工資,故判決駁回易先生的請求。易先生遂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江門中院經審理認為,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起算時間應從確定為疑似職業病開始,而不是從職工患職業病之日開始,江門中院遂分段累加計算易先生2007年1月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判決該公司支付易先生工資差額及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共4萬多元。
2010年7月20日,易先生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確認該公司降低其工資的《調崗協議書》無效,同時繼續主張該公司應按其患白血病之前的月平均工資標準補發患病之后的工資差額及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但被駁回。
易先生不服,遂向廣東省高院信訪,接待人員在詳細聽取易先生的講述之后,認為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正確,適用審判監督程序,進行重審;但在組織開庭的過程中,主審法官要求易先生與公司協商,在無法達到協商結果的情況下,法院再一次駁回易先生的請求。
隨后,易先生向江門市檢察院申請抗訴被駁回。廣東省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2014年,廣東省高院終于支持了易先生的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發放基數按照2005年8月患上白血病之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從2007年開始申請仲裁到2014年拿到判決,7年后,易先生終于拿到了這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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