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如何對待辭職申請表?
對于勞動者來講,填寫制式辭職申請表務必謹慎小心,認真核對離職原因、欠款結算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一旦簽署了有損自己權益的制式離職申請表就會陷入被動,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張雨在某度假酒店做餐廳服務員,雙方簽訂期限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勞動合同。2015年春節臨近,酒店人力專員找到他,以年后將更換新的服務團隊為由,要求其主動辭職,并遞上一張制式辭職申請表要求其簽字確認。
張雨一看辭職申請表上寫著“某度假酒店與張雨之間無任何未結款項”,急忙問人力專員,“還有1個月工資沒有結算清呢”。人力專員說“剩下的工資下個月打到你的工資卡”。張雨便未多想,在辭職申請表上簽字了。
誰知,3個月過去了,工資遲遲不到賬,打電話到酒店也得不到任何回復。無奈之下,張雨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該度假酒店支付離職前1個月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度假酒店應就其支付張雨工資一事承擔主要舉證責任。度假酒店在庭審時不能直接、準確說明已支付的現金數額,且該辭職申請表內容系該度假酒店擬定的格式條款,同時,度假酒店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佐證。最終,仲裁委支持了張雨的請求。
評析:對于用人單位來講,制式離職申請表的使用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使用制式表格提高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工作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規避法律風險和責任的效果,但是擬制條款過于籠統,如果不注意對具體細節相關證據的保存,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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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務派遣關系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只有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才是合法的用人單位,而非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
去年11月,陳某與濟南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至某通信公司工作。今年8月,陳某向通信公司提出辭職并獲得批準。派遣公司知道情況后,要求陳某立刻回單位說明情況,否則追究其違約責任。
陳某認為自己已經向通信公司提出辭職并獲得批準,與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合同自然也已解除,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與勞務派遣公司已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用工單位不能直接辭退被派遣的勞動者,用工單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的勞動者向其提出的辭職。本案中,陳某向不存在勞動關系的通信公司提出離職,就算獲得通信公司的批準也是無效的。
最終,仲裁委對陳某的主張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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