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的稅費優惠有助企業經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對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對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船舶港務費等三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財辦稅〔2015〕14號)等,明確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務費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等,規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可稅前扣除;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可稅前扣除;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明確,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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