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文寫作與處理考點:簽發
公文的簽發是指機關領導人對文稿的最后審批。公文的草稿經簽發后,即為公文的定稿,公文就可據以生效。
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機關領導在簽發公文時,必須確認是自己職權范圍內的有關公文才有權簽發,不可越級簽發公文。具體地說,凡以機關名義發出的公文,要由機關領導人簽發;凡特別重大的問題或者涉及面特別廣的問題,須經會議通過或經機關領導人集體討論或依次審閱后,由機關主要領導人簽發。
凡屬一般業務、事務性工作的公文,可由機關分管該項工作的領導人簽發或授權辦公部門負責人如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秘書處(科)長簽發。
(2)以機關內某個部門名義的發文,可由部門負責人簽發。在這種情況下,核稿與簽發往往合并為一道程序,由部門負責人一次完成。但內容涉及到方針、政策及重大問題的,或本部門把握不準的發文要送機關領導人審閱、加簽后再發出。
(3)簽發人在簽發文件時,必須對文件的內容和文字作嚴格的審閱修改,對其所簽發的公文內容和文字表述的正確性應負完全責任。如果發現文稿內容與發文意圖有較大出入,應當退回擬稿部門重新擬寫。機關領導人必須學習和掌握一些語法、修辭和邏輯知識,把好文件的文字關,以保證所發公文的嚴肅性、正確性與有效性。建國初期,中共中央在《關于糾正電報、報告、請示、決定等文字缺點的指示》中要求:“地方黨委、縣政府以上、軍隊師以上負責干部,至少有一人學會文法,以便負責修正文電字句。”
(4)文件經簽發人審批同意發出時,簽發人應在送簽的發文稿紙的簽發欄內明確寫上“發”、“印發”、“急發”等字樣,并簽署全名,注明年月日,如尚需送機關主要領導人審閱的,要寫明“請某某同志審閱后發”。若審批人圈閱或簽名,應當視為同意。受領導委托代行簽發職責的,要注明“某某代簽”字樣。
(5)幾個機關或部門的聯合發文,一般應由主辦該公文的單位負責,送請有關聯署機關或部門的領導人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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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核發是指在公文正式印發之前,對經領導人簽發的文稿進行復核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單位和印制份數的一項工作。
公文的核發應由辦公室分管公文工作的負責人進行。核發的內容與要求是:
(1)文稿是否按規定程序報請有關領導人審批,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即審批意見是否明確,審批人是否簽署全名及時間等。
(2)文稿中的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級、印發(傳達)范圍、主題詞是否準確、恰當,標點符號、計量單位、數字的用法及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規定。
(3)編排發文字號。
(4)對需要標明密級、緊急程度的公文進行標注。
(5)確定分送單位和印制份數。
經核發的文稿即可印制發出,如需作涉及內容的實質性修改,須報請原審批領導人復審后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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