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發月薪做“保證金”法律絕不允許
2015年7月初,小趙經同學介紹,到一家保安公司上班。雙方簽訂的兩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工資2000元;第二個月起每月工資為2300元;每月10日前發上月工資。可到了8月10日發薪時,小趙才被告知,員工都得被扣押一個月的工資作保證金。問其他保安,回答是都如此。
《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該規定表明,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三不能:即不得扣押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不得以保證金形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該公司扣發小趙當月工資作為保證金是一種違法行為,小趙可通過投訴、舉報,或者提請勞動仲裁維權。
相關鏈接:
勞動者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我國《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很多單位為了避免此類糾紛及賠償責任,對沒有離職證明的員工在錄用時會十分慎重。離職證明就是能夠證明職工已經自原單位離職,與原單位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二是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三是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四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五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于相關職位的應聘。
二、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
就本市而言,《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
因此,為離職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不是一項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工作,而是一項用人單位必須做的法定義務。特別是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下,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無須用人單位批準,用人單位也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相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