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面降提成比例 員工辭職后維權獲賠10萬
小張于 2010 年在自貢某公司做銷售,該公司按“基本工資1500元+提成+獎勵”的標準支付小張工資報酬。然而2015年,該公司卻在未與小張等員工協商的情況下降低了提成比例,直接導致小張等員工的收入減少了數萬元。為此,小張將該公司訴至法院,索要其應得的勞動收入。近日,該案經自貢市沿灘法院調解,該公司補足了小張提成收入10萬元。
公司單方面降低提成比例
員工起訴至法院維權
2010年7月,小張到自貢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公司按照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按月支付小張應得的工資報酬,未約定具體工資計算標準及金額。但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該公司按“基本工資1500元+提成+獎勵”的標準支付小張工資報酬。同時,該公司出臺并公布了當年度銷售目標任務考核方案,規定了不同地區銷售提成比例。
“到了2015年,該公司在未與大家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降低了提成比例,并按新的提成比例支付我們工資報酬,直接導致我們收入減少。”事發后,小張到該公司索要差額報酬未果,遂遞交辭職報告離開了該公司。不久后,小張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未足額支付的提成收入。仲裁支持了小張的請求。該公司不服,訴至沿灘法院。
提成比例不應擅自降低
雙方協商員工獲10萬元
自貢市沿灘區法院受理了該勞動爭議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立情緒較大。該公司認為,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可以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員工提成比例的變化,屬于公司在經營管理中的自我調配權,不需要與員工協商,員工認可就繼續在公司工作,不認可也可以離開公司,現小張自行辭職離開公司,公司不可能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差額報酬。
對此,小張則認為,提成收入屬于工資報酬組成部分,公司在未與員工協商的情況下擅自降低提成比例,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有權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及差額報酬。
法院審理后認為,提成收入屬于工資報酬的組成部分,工資報酬屬于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企業無權單方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并就工資調整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為此,法官耐心地向公司負責人進行了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使其認識到公司行為的違法性。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由公司補足小張提成收入等共計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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