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并非人人皆有的“福利”
在湖南一些地方,近期有未到退休年齡的“局辦委”或鄉鎮“一把手”、重要班子成員向上級打報告,要求按地方“公務員50歲(或50多歲)以上可退居二線、享受比在職時更高待遇”的政策,自請“早退”。
在即將“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方案”語境下,一些地方公務員申請提前退休,顯得非常扎眼。普通職工退休后的退休金替代率并不高,提前退休公務員豈能“享受比在職時更高待遇”?這也折射出公務員職業生態的某些痼疾。
比如,公務員機構臃腫、人浮于事。誠如湖南某縣組織部門干部坦言,“用待遇換位子”意在消化冗員,實屬無奈之舉,“該縣撤銷或撤并的正科級單位14個,干部人多職數少,實在無法安排”;昆明市官渡區委組織部部長也提供了一個鮮活例證,“農林局一家下屬單位編制不少、活卻不多”,“一個月工作就圍繞著救一只鳥”。
再如,公務員出口機制不夠通暢,“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現象較為普遍。現實中,除了到年齡正常退休或因貪腐被開除之外,公務員“辭職辭退”現象仍是一種相對罕見的小概率事件。這種背景下,一面是“人浮于事”,一面又是“出口不暢”,要想消化冗員,“提前退休”似乎成了不得已的選擇。
此外,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一些地方“任職年齡層次遞減”要求,也是一個誘因。一些地方要求“黨政領導班子平均年齡,市級不超過45歲,縣級不超過40歲”,這樣一來,一些公務員一旦到了“年齡門檻”,提拔升遷無望,勢必會另尋出路。
因此,要想有效避免公務員“提前退休”潮,需要多個層面的深化改革。不僅要在退休制度層面盡快與“延遲退休”接軌,也要在公務員職業生態角度,祛除體制機制痼疾,使公務員真正“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建立公平科學的選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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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自治區總工會提出的建議多是原則性的,且工會本身沒有能力去落實,但無論怎樣,對職工權益落實的調研,可以讓工會維護職工權益有的放矢,分別針對各類情況推動職工權益的一步步落實。
法律規定工會的主業主責是維護好職工權益,監督政府職能部門和企業落實職工權益。由于市場經濟中各種經濟成分的用人單位并存,不比清一色的公有制企業時期,只要有法規政策規定,多數企業不敢陽奉陰違。再加上工會在做職工群眾工作方面沒有政府職能部門具有的強制力,所以面對市場經濟中出現的復雜勞資關系,工會要干好主業、履行好主責,就需要認真調研職工權益落實難的原因,以便對癥下藥,逐漸改善職工權益落實狀況。
工會對職工權益落實的調研并不難,難的是解決調研歸納出的問題。前兩年,某省總工會調研職代會運行情況,各省轄市總工會匯集的調研結果和建議也都大同小異,職代會制度民營企業不如國有企業規范,因制度不健全有些企業職代會徒有虛名,職工代表素質有待提高,應積極推動職代會建設,依法落實職工民主權益。
從表面上看,調研結論似乎是老生常談,但從調研結果去分析職工民主權益落實難就能看出存在的問題。比如工會制約企業行政遵紀守法的力量有限,職工民主權益落實不力的企業,很容易發生侵害職工權益的事情;對民營企業領導缺少政治監督,也就難以治理企業領導“一言堂”。這些問題不是很快能改觀的,但說明推進職代會建設,完善制度太有必要了,而職工代表的選舉產生和素質提升就顯得更為重要。因此,該省總工會依據調研,制定出培訓職工代表的計劃,著力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工會對職工權益落實情況的調研,能以翔實的數據給黨委和政府提供制定政策和工作方針的依據。2002年,河南省總工會作了大量的幫扶困難職工的調研,省委領導考察了工會調研,形成了省委、省政府兩辦印發的“《在全省廣泛開展幫扶困難職工活動的方案》的通知豫辦[2002]23號”文件,促成全省黨員干部幫扶困難職工的活動。工會的調研也會促進法制建設,全國總工會對勞務派遣工權益的調研促成了2012年年底《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可見,工會開展職工權益落實的調研,不僅必要,也是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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