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第二份工,權益會不會“縮水”
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又同時與另一家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算不算雙重勞動關系?白天在一家企業工作,晚上兼職,算不算雙重勞動關系?待崗期間,與另一家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算不算雙重勞動關系?近日,本報信訪室接到多起關于雙重勞動關系的讀者咨詢,為搞清癥結所在,本刊特邀勞動法專家一同參與討論。專家們見仁見智的觀點,只是拋磚引玉,以期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對雙重勞動關系的界定、權利義務做出更清晰的規定。
20多年前,沈先生來到上海想找一份賴以謀生的工作。他在天目西路附近的一家公司里做裝卸工。工資雖然不高,但老板、同事都對他挺好。雖然拿著最低工資,但是社保等公司一個不落,全幫沈先生繳齊。工作20多年,他也從工人漸漸做到了工頭,工資也從最低工資漲到了五千多元。
“這個公司不僅老板對員工很好,同時,工作時間安排也很靈活。”他表示,自己這份工作由兩個時間段組成,分別是:第一天白天的早上7點到晚上7點,以及第二天晚上的7點到第三天的早上7點。“相當于當中可以休息24小時,一個整天。”但是時間一長,沈先生漸漸覺得一份工作的工資不夠自己補貼家中的開銷了。“那個時候,我兒子正好考上了上海的大學,每年高昂的大學學費我們都要為他提前備好,以防家中出現什么意外。”
就在這個時候,沈先生的一名同事告訴了他一個賺錢的“秘方”:出去再找一份工作。“我同事在這家酒店做保安也有些時間了。碰巧那次和他一起搭班的人辭職不做了,就問我要不要一起,我就跟著他一起去做了。”2010年3月,沈先生在同事陪伴下,簽下了他的第二份勞動合同。
一個人干兩份活,怎么做?沈先生笑著表示,自己完全安排得過來,“我這兩份工作首先離得都不是很遠,騎個電瓶車10分鐘左右就到了。其次,這兩份工作的時間安排十分巧合。”他的一天從早上7點到天目西路裝卸公司那里做工頭開始,到了晚上7點準時下班,騎電瓶車10分鐘來到酒店,距離酒店晚上8點上班還有些時間,他便吃點晚飯開始晚上保安的工作,直到第二天早上8點下班回家,等到第二天晚上的7點再回裝卸公司上班。由于在裝卸公司做的是工頭,在酒店做的是值夜班的保安,因此,他的這兩份工作強度都不太大,自己都能對付過來。
沈先生以這樣的模式在兩家公司工作了6年。直到2016年的3月11日晚上,值夜班的沈先生聽到酒店要換老板的消息。“我們之前也是有所感覺的。”其實在這之前,他早就有所預感:酒店的值班經理和店長就曾抱怨過他們的工資拖了好久才發下。
第二天下午,正在家中休息的沈先生接到短信通知,讓他去酒店大廳里一同商量辭退補償的事項。“我過去時,大家都談得差不多了,保安、清掃、客房等全部以兩年折一個月的方式進行補償。那個時候我也默認了這種方式。但是,一旁有人開玩笑說:‘沈師傅啊,你們兩個人是有工作的人,還和我們搶什么呀!’誰知道,這句話就被老板聽進去了。”沈先生表示,老板在知道沈先生白天另有工作后,便告訴他,只給他一個月的最低工資就當作是補償了。沈先生覺得老板這樣做,明顯是欺負他。“老板又不是不知道我在外另有工作,當初和人事簽了合同之后,酒店繳社保繳不進去,他們自然就知道了。這些年來,我有兩份工作的事情彼此都心照不宣,現在以這個為由少給我補償金,這不是故意為難我是什么?!”于是,他想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我也在網上找了許多資料,但是看來看去都沒有我這樣子的情況。”沒有找到法律依據的他,最后因為街道總工會的介入,與酒店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拿到了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然而,他卻依然想問個究竟:我國法律是否承認雙重勞動關系?
上海唐毅律師事務所唐毅主任指出,目前我國勞動法體系中沒有明確承認雙重勞動關系,即一個勞動者在同一時間段內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同時與另一個用人單位存在的只能是勞務關系。
雙重勞動關系是否合法在司法實踐中是存在爭議的。但是,從一些法律條款中依然可以窺見立法者對于雙重勞動關系的態度。《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從這些條款中可以發現,法律對于勞動者建立雙重勞動關系是持認可態度的,但同時也給予用人單位解除權。另外,在《勞動合同法》第68~72條中又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這種規定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認為是允許勞動者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的。
同時,司法解釋中也能從旁印證這個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到該司法解釋對于雙重勞動關系是持認可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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