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價格平衡點選擇合適供貨方
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制度健全與否,企業一般被劃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同時,我國增值稅法規定:從一般納稅人那里購進貨物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從小規模納稅人那里購進貨物只取得普通發票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但小規模納稅人能夠申請由國家稅務機關代開可以抵扣6%或 4%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即使這樣,從小規模納稅人那里購進貨物仍要少抵扣11%或13%的進項稅額。
基于這一點,不少人都認為,一般納稅人企業在購進貨物時應當從一般納稅人那里購買,盡量避免從小規模納稅人那里購買。在價格相等的情況下,這種看法無疑是正確的,但在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小規模納稅人往往能提供比一般納稅人更低的價格,在這種情況下,購貨時是不是還應該優先選擇一般納稅人呢?請看下面的例子。
某企業需購買一批貨物,從一般納稅人那里購買,價格10000元,進項稅額為1700元,如果選擇從小規模納稅人那里購買,價格為8500元,同時可以取得由國家稅務機關代開的可以抵扣6%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額為481元[8500÷(1+6%)×6%],該批貨物對外銷售價格為15000元,銷項稅額為 2550元。顯然,從一般納稅人那里購買可以多抵扣1700-481=1219(元)的進項稅額,但同時增加了進貨時的現金流出量10000+1700- 8500=3200(元),兩項合計增加了企業的現金流出量3200-1219=1981(元)。
假設某企業(一般納稅人)需購進一批產品,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要支付現金C1(從銷貨單位可以得到由國家稅務機關代開的可以抵扣6%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從一般納稅人處購買需支付貨款C2和增值稅進項稅額C2×17%,該批貨物的銷售價格為R,銷項稅額為R×17%,從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那里購進貨物的現金流出量分別為F1和F2.則:
F1=C1+R×17%-C1÷(1+6%)×6%;
F2=C2+C2×17%+(R-C2)×17%=C2+R×17%;
令F1=F2,即C1+R×17%-C1÷(1+6%)×6%=C2+R×17%,可得到從不同身份的納稅人處購貨的平衡點為C2÷C1×100=94.34%,也就是說,從一般納稅人那里購貨的價格(不含稅)為小規模納稅人含稅價格的94.34%時,二者的現金流出量是相等的。
當C2÷C1>94.34%時,F2>F1,從一般納稅人那里購貨的現金流出量大,應當從小規模納稅人那里購貨。
當C2÷C194.34%,顯然應該從小規模納稅人那里購貨,這樣就減少了現金流出量1981元。
當然上面只考慮了增值稅對現金流出量的影響,在實務中我們還要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考慮進去,這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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