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勞務合同掩蓋勞動關系
陳某于2013年3月到某建筑工程公司擔任門衛,雙方簽訂的勞務用工協議特別載明雙方為勞務關系。協議約定:公司根據自身需要委托陳某承擔出入公司秩序維持工作,公司有權隨時解除雙方勞務合同并無需承擔任何補償。陳某工資標準為每日33元。2015年11月26日,公司提出與陳某解除勞務關系,告知陳某明日起不必來上班,并結算了當月工資。陳某認為自己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要求公司補足。公司以雙方并非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為由,拒絕了陳某的要求。
評析:陳某與該公司簽訂的雖是勞務合同,但雙方均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陳某在該公司門衛崗位提供勞動,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且公司按月向陳某發放勞動報酬,雙方所簽訂的用工協議雖標注為勞務關系,但并不影響雙方實際建立的勞動關系的屬性。據此,陳某可要求公司補足最低工資差額。因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即便陳某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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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率地講,所謂“勞動碰瓷”的指責并無道理。一般認知的“碰瓷”事件中,被“碰瓷”者大多規規矩矩、遵章行事,而“碰瓷”者卻借機覓事情,謀取利益;但“勞動碰瓷”顯然不是這樣的,既然你企業違法在先,勞動者憑什么不能依法索取賠償?
沒錯,“職業維權”者在道德領域或有商榷之處,但相較于企業的違法行為,道德瑕疵可忽略不計。與其抱怨別人“碰瓷”,為什么不想著完善企業制度,杜絕勞動風險呢?一方面想用違法的行為降低企業成本,另一方面卻轉頭指責別人,哪有這樣的道理呢?
依我看,指責聲中的“勞動碰瓷”者或“職業維權者”,在本質上與王海等職業打假人是一樣的。為什么輿論大多對王海等職業打假行為頗多贊揚,對勞動合同中的“職業維權”行為卻頗為不屑?原因或在于,社會已經形成了抵制假冒偽劣的氛圍,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依然任重道遠。
不管合理不合理,企業當然有指責與抱怨的權利,但政府卻需要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如果承認“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保護十分不足,最終會損害勞動者的利益”,那么同樣,對勞動者利益保護不足,最終也會損害企業利益。經濟的轉型,一個角度就是從“低人力成本”的經濟模式中走出來。
2008年《勞動合同法》開始施行時,中國的經濟大環境,依然處于一路向上的趨勢之中,經濟轉型的壓力沒有現在這么大,社會普遍認為,所有的問題都能在發展中解決。現在則不同,L型的經濟新常態基本已成定局,企業開始迷戀“人口紅利”,指責《勞動合同法》對企業保護不夠就是一種必然。
依據不同的情勢,在科學合理的范圍內對《勞動合同法》作一些修訂,使之更加契合社會需求,實屬應該。但需要警惕的是,以此為借口,開經濟轉型的倒車,重新將低成本的“人口紅利”經濟模式,再次堂而皇之地提到主流位置。
對企業來說,負擔不僅是人力成本,更在于生產成本、稅費成本等等,不要總將目光盯著勞動者身上。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都要慎言“勞動碰瓷”,《勞動合同法》扛不起所有的“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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