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規章制度很重要 違規被辭退有講究
【咨詢】:我在工廠車間上班,工作時沒有穿著統一工作服進入車間。工廠領導發現此事,責令我回去更換工作服,并于次日下午向我發出通知,稱我沒有統一著裝,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要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但是入職前工廠沒有安排我學習規章制度,也沒給我看過。請問,工廠這樣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合法嗎?
【律師】:天津敬東律師事務所韓炳浩律師給予答復,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用人單位以本條款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關系需證明勞動者確實在明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仍然做出違規行為。進入車間必須統一穿著工作服是工廠的規章制度,但是工廠并沒有向您出示過該規章制度,您也沒有在上面簽字。
因此此規章制度在效力上存在瑕疵,雖然您有違規行為,但是在單位領導的責令下及時改正了自己的行為,沒有給工廠的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后果,不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因此工廠無權單方解除與您的勞動關系。
綜上,該工廠所做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屬違法,工廠無權單方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建議您與單位協商,要求單位收回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通知。如果單位不收回該通知,您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您與工廠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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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見,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屬于個人的能力問題,而非主觀上存在過錯,這與《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具有根本的區別。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得到經濟補償;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雇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之規定。因此,對營銷公司拒付經濟補償的做法,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等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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