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死1分鐘不算工傷的規定該改了
深圳某企業員工家屬童先生在妻子腦死亡之后繼續堅持治療,導致妻子的法律認定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因此,童先生與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最終,童先生的訴訟請求被深圳市鹽田區法院駁回。
工傷認定的48小時條款,可追溯至《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在這起案件中,若完全按照這一規定,當地法院的判決似乎并沒有錯。然而,這一判決結果及該規定的正當性卻注定引發爭議。
48小時內死亡才算工傷,對這樣的認定標準,不僅死者家屬難以接受,公眾也很難理解。這一規定在實踐中也引發了諸多問題。與這起案件中家屬因堅持治療而超出了工傷認定時效不同,在不少案例中,用工方利用這一規定逃避了賠償。例如,2012年,51歲的建筑工人尹廣安工作期間因腦溢血送醫院,入院6個小時后,醫生就宣布其腦死亡,但勞務公司要求醫院全力維持尹廣安生命以超過48小時期限。
工傷如何認定,考驗的是立法者對企業與員工利益的平衡能力。認定標準過松,難免為“騙”工傷行為留下空子,加重企業負擔;認定標準過緊,則可能為職工的權益保障蒙上陰影。48小時認定時效可視為一道“硬”標準,確實很難鉆空子。但問題在于,它回避了醫療搶救本身的復雜性,比如救治條件不同,死亡時間就會產生較大差異。
讓死者家屬陷入“要賠償”還是“要命”的兩難選擇,背后蘊含的倫理風險和道德困境不容小覷。于情于法,對“48小時條款”的修改不應該再被擱置。一個引發“家屬拼命埋活人,單位拼命救死人”的法律條款是不能保障正義的。在對法律正式修改之前,法院在判決上也應該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而不只是死摳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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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4日,馮某到某印刷公司工作,印刷公司一直未為馮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14年7月29日,馮某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此后一直未上班。后馮某被認定為工傷。2015年2月28日,馮某與印刷公司簽訂了一份工傷事故賠償協議,內容為: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印刷公司一次性賠償馮某誤工費、傷殘補助金、后續治療費、陪護費等一切費用6萬元;此事故一次性了結,永不再議。2015年4月,馮某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印刷公司支付拖欠的2014年5~7月的工資8930.99元。仲裁委裁決后,馮某不服,向區法院提起訴訟。
印刷公司辯稱,馮某的各項請求已經在2015年2月28日雙方達成的協議中處理完畢,因此馮某再次要求工資,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認為,從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的內容看,印刷公司支付馮某6萬元是僅就馮某受傷事宜做出的賠償數額,并未涉及其他費用。馮某受傷前在印刷公司付出了勞動,印刷公司應支付工資。印刷公司掌握管理其職工的工資發放情況,應由其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但印刷公司提供的工資表不足以證明馮某的工資發放情況,應承擔不利后果。馮某主張印刷公司拖欠其2012年5~7月的工資,應予以支持。據此,法院判決:印刷公司支付馮某拖欠的工資8930.99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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