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過勞 認定工傷不容易
在互聯網、IT等行業,近兩年來更是出現了“996現象”,很多員工不得不面對長時間加班的困擾。
中國醫師協會、中國醫院協會等機構2010年聯合發布的《中國城市白領健康白皮書》顯示,有76%的白領處于亞健康狀態,而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白領中處于過度疲勞狀態的更是接近六成。
從1998年華為公司的胡新宇、2011年普華永道女碩士潘潔,到2015年的深圳IT男張斌,再到今年的天涯社區副主編金波……近年來,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過勞死”的案例進入公眾視野。
最近兩年,有兩個有關“過勞死”的新聞引起了輿論的普遍關注。一個是2015年3月,深圳一位36歲的IT男張斌被發現猝死在酒店馬桶上,凌晨一點,他還發了最后一封工作郵件。據悉,為趕項目,他常常加班到早上五六點,又接著上班……
另一個是今年6月,34歲的天涯社區副主編金波在北京地鐵6號線呼家樓站猝死。據了解,金波生前工作很拼命,長期加班熬夜。由于金波媒體人的身份,此事引起了諸多媒體的關注,也引起了公眾對于“過勞死”現象的討論。
在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系講師王侃看來,“過勞死”有兩大現象值得關注:一是“過勞死”不僅威脅著在生產線上勞作的普通工人,還呈現出向高科技領域、“白領”階層蔓延之勢;二是“過勞死”呈現年輕化傾向。
2010年底,在上海社會科學院亞健康研究中心舉辦的“過勞死”問題學術研討會上,專家們公布的研究結果顯示:對92個個案分析后的結果顯示,個案中勞動者“過勞死”時的平均年齡為44歲,而科教界、IT、公安和新聞行業,“過勞死”人群的平均年齡已經在44歲之下,IT階層年齡最低,為37.9歲。
“過度的加班和帶病工作,并非體面勞動。年輕人‘過勞死’給社會敲響了沉重的警鐘,也讓現行的勞動保障制度遭到嚴峻拷問。”中國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社會發展研究室主任李煒說。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沈斌倜告訴記者,盡管我國法律對加班問題有著較為完善的規定,但在現實中用人單位在追求效益時,往往只是從工作的角度出發,而忽視了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侵犯勞動者休息權的情況屢見不鮮。
9月10日,本來是勞動者休息的日子,可在北京一家IT公司上班的程序員劉林(化名)依然在加班寫代碼。在外人看來,劉林收入很高,但他也有自己的苦衷:“加班對我們來說是家常便飯,特別是在趕項目的時候,熬幾個通宵也是常有的事。”
劉林的遭遇并非個例。目前在互聯網、IT等行業,不少公司都采用“996工作制”,即工作時間從每天早9點到晚9點,工作日是周一至周六。
王侃告訴記者,實踐中員工加班主要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主動的,比如員工自己為了多賺錢養家糊口或者為了升遷,主動選擇加班。
另一種是被動的,這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有的企業視員工加班為愛崗敬業的表現,鼓勵員工加班,最終導致員工“別人都不走,我怎么好意思走”和“領導不走,我怎么敢走”;二是有的企業不明確要求員工加班,但由于分配給員工的工作量在8小時內根本不可能完成,員工為了保住飯碗不得不加班。
在南開大學教授齊善鴻看來,員工加班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總體不夠完善。他表示;“年輕人對養老、醫療、住房和子女教育等問題缺乏穩定感,多數期望趁年輕將未來收益在當前實現,而代價就是大量透支身心健康。”
北京師范大學2014年11月發布的《2014中國勞動力市場發展報告》指出,由于過度勞動所導致的勞動者職業病和“過勞死”現象比較突出。
“某種程度上講,有些單位無節制地加班,已經成為員工生命不可承受之重。”李煒說。
盡管“過勞”已經成為不少白領的工作常態,但有專家表示,目前對于“過勞死”,無論從醫學還是相關法律上,我國都沒有清晰的定義。這既導致“過勞死”發生后死者難以獲得應有的賠償,也很難真正讓用人單位與相關部門成為化解“過勞死”的反思者與行動者。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丹告訴記者,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并無“過勞死”這一概念,現行《職業病目錄》中也沒有收錄“過勞死”的條目。最與此相關的是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視同工傷”的規定,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該法可以適用于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過勞死’的情形,但對于發生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之外的‘過勞死’卻并不適用。而且,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本身也屢屢引發質疑。”王丹律師說。
早在2005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大學黃席樾教授就曾建議立法防止“過勞死”。
目前,我國法律實務界和學術界對于“過勞死”的法律定位有較大爭議。有意見認為,應該將“過勞死”作為一種職業病傷害加以界定,單獨對“過勞死”進行定義和處理。
但也有意見認為,“過勞死”是勞動者過度勞累而死亡,很多腦力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并不接觸職業性有毒有害因素,二者不能等同,所以“過勞死”不應納入職業病范疇,可以將其與職業病一起并列規制為工傷。
齊善鴻則建議,應盡快推動“過勞死”的醫學認定標準,只有在醫學上先明確定義“過勞死”的概念,才可在法律上對此予以進一步的剛性規范。
“過勞”導致勞動者英年早逝的情況令人惋惜,那么,該如何減少乃至避免勞動者“過勞死”事件的發生呢?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副教授沈建峰認為,對“過勞死”問題的處理應從事前預防和事后救濟兩個角度展開。
“事后救濟就是要盡快將‘過勞死’納入工傷范疇,事前預防主要是對工時和加班費制度的落實。‘過勞死’情況的發生,多源于用人單位規避法律規定的法定工作時間,變相侵害勞動者的休息權。因此控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才是防止和減少‘過勞死’現象出現的不二法門。”沈建峰說。
沈建峰建議:“有關部門需要對加班的認定辦法及加班時限進行細化,并明確企業安排加班不當致員工‘過勞死’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美國和歐洲各國普遍采用事前預防措施,包括美國公司為給員工減壓制定的彈性工作制度;歐盟及各成員國制定的《健康與安全工作法》等法規,要求公司向員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日本則實行事后救濟制度,包括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如果疲勞過度以及疲勞過度導致自殺被認定為勞動災害(簡稱“勞災”,相當于我國的工傷),可以提起勞災保險申請,從而能夠享受到療養補償、損害補償、遺屬補償等。
近年來,日本政府開始修改過勞死認定標準,從只調查死亡之前一個星期內的工作狀況改為調查6個月內的情況,以掌握“疲勞積蓄度”,考慮除工作時間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頻繁程度、工作環境等,還規定了企業保障勞動者安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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