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工身份不能一概而論
在互聯網時代,對于“網約工”與平臺之間的關系認定,不能再完全照搬上述三要件,還是應當從雙方之間的人身從屬性及經濟從屬性等多方面綜合認定雙方之間屬于何種關系。因此,不能簡單以提供服務者的工作時間是否具有自主性來認定雙方之間是否具有勞動關系。
問:自帶勞動工具的勞動者,是公司的合作伙伴嗎?
答:在“互聯網+”的時代,涌現出一批新興行業。新型用工方式隨之產生,其中參與人數最多,牽涉面最廣的無疑是“專車服務”。
在美國,加州Uber專車司機提起了集體訴訟,要求確認與Uber之間的勞動關系。此前,Uber一直將專車司機定義為商業合作伙伴,稱自己只是信息提供者,并非運輸服務提供方。在我國,滴滴、優步、易到等互聯網平臺,觀點與Uber相同,將專車司機定義為商業合作伙伴,而非自己員工。
其實不能簡單以是否自帶工具來區別勞動關系或商業合作關系。現實中,存在大量使用自帶工具卻是勞動關系的情形,也存在大量使用單位工具卻是非勞動關系的情形,因此不能一概而論。
問:工作時間自主,能算作勞動關系嗎?
答:“網約工”與平臺之間存在何種關系目前成為實務界和理論界爭議的熱點。既有認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也有認為雙方之間屬于業務合作關系,還有觀點認為雙方之間的關系介于勞動關系與業務合作關系之間的“非典型勞動關系”。
我們認為存在的各種觀點都合理,我們不能用傳統的勞動法理論來對“網約工”與平臺間的關系做簡單認定。目前,實踐中對于勞動關系的確認主要還是沿用2005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從雙方主體資格、勞動者是否服從單位管理、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屬于單位業務組成部分三個方面來認定勞動關系。
問:如果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發生意外,能否算作工傷?
答:工傷首先需要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實踐過程中,平臺與“網約工”既有存在勞動關系的,也有存在民事合作關系的。
以網約車的暫行辦法為例,2016年7月14日,7部委聯合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平臺與司機雙方可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可以看出,暫行辦法中并未將雙方之間的關系限定為勞動關系。
因此,如果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提供服務過程中,若勞動者受到傷害屬于工傷,可享受工傷保險理賠待遇;如果雙方之間是民事合作關系,在提供服務過程中,若其受傷只能根據《侵權責任法》,根據雙方過錯責任享受民事賠償。因此,我們建議無論是平臺公司還是司機個人,可以購買一份意外傷害險來轉嫁風險,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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