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保護勞動者是否需擴面
只有對勞動關系的認知有新的解釋,才會有勞動法律保護勞動者的擴面。這個問題值得研究。讓律師頭疼的是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為無論工傷、欠薪、辭退經濟補償、加班費和津貼等等,討要權益先須想方設法取證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律師取證可謂斗智的過程,如果不是有專業知識和對法援農民工的責任心支持,且得到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律師也不會有官司的勝訴,更不要說缺少法律專業知識的工人了。
勞動法律只保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法定權益。有人講有十幾種辦法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比如工資卡和用人單位發的工作服,但在新型勞資關系中,這些并不能證明勞動關系。比如工資卡里打入工資的是單位委托的他人,或是對“合作”伙伴的提成,就不能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實踐案例也證明,網約工有單位發的工作服,但要求確認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結果是敗訴。企業給職工繳納的社保是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直接證據,可沒有單位會給沒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繳納社保。
勞動關系三要件,一是勞動關系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與勞動者有著直接的聯系;二是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三是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可在用工單位有意規避勞動關系,或“互聯網+”用工,要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就變得復雜甚至不可能了。
其實,在農民工工傷“重災區”,政府也悄然修正勞動關系在特殊條件下的認定。2005年勞社部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這等于承認了一定條件下農民工與有資格的用工主體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規定得很模糊,不能成為嚴謹的法律依據。
從理論上講,工會會員證也是重要的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工會章程》規定:“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過去,如果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加入不了工會的。但目前來說,只要是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的雇工,也能夠加入工會,諸如勞務工或不固定的打工人。《工會章程》沒有變,工會依據新的用工方式變化對組織工作有所創新,也是對勞動關系的認知出現的變化。勞動法律對“勞動關系”三要件的規定,是否也需要有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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