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險一金”應當強制繳納 任何約定均屬違法行為
記者近日在基層的幾家煤礦了解到,一些職工不愿意繳“五險一金”,企業動員無果后,明知違法,卻采取讓職工寫自愿放棄的書面申請作為證據。記者咨詢律師后得知,“五險一金”是國家為保護勞動者利益、強制要求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的。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五險一金”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約定無效,應予改正。
據了解,這些用人單位多為股份制企業,職工多為聘用制,流動性比較大。“今天在山西,明天也許就回老家啦,上‘五險一金’麻煩,我們也用不著,還是到手的錢多點好,也痛快。”臨汾某煤礦的職工說。他和他的一些工友就寫了自愿放棄社保的申請。就連該礦從事勞資人事工作的大學畢業生小韓也只是繳了住房公積金,因為要貸款買房。其他“五險”他認為沒用。
律師向記者介紹,我國關于“五險一金”涉及的法律有《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的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企業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違法行為,雙方的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應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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