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出納:怎樣填制原始憑證
無論是外來原始憑證;還是自制原始憑證,都必須在每項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時直接取得或填制。這是填制和復核會計憑證的最基本、最一般的原則要求。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提供明確經濟業務內容、數量、時間、地點以及經辦人、驗收人和負責人的經濟責任的證明資料。不得將多項經濟業務匯總填制原始憑證,因為那樣就混淆了時間、地點、內容、數量,以及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這不符合要求的。
原始憑證大部分是由各單位業務經辦人填制,但也有少部分由財會人員填制,如各種收款收據、費用計提與攤配表、現金解款單、支票進賬單、出納報告單等,為了保證原始憑證能夠準確、及時、清晰地反映各項經濟業務活動的真實情況,提高會計核算的質量,并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原始憑證的填制必須做到真實可靠、手續完備,內容完整、書寫清楚,連續編號、及時填制。具體講應注意以下問題: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一般蓋財務專用公章),沒有公章的原始憑證不能作為報賬的依據。有些特殊的原始憑證,出于習慣和使用單位認為不易偽造,可不加蓋公章。但這些憑證一般具有固定的特殊的公認的標志,如車船票、飛機票等。
(2)從個人處取得的原始憑證應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為了穩妥起見,還應在原始憑證上注明填制原始憑證的個人的經營地點或居住地點。
(3)自制原始憑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雖不一定加蓋公章,但一定要有完整的簽審手續。經辦人、負責人、審核人、簽領人一定要簽名或蓋章;經辦單位負責人所指定的人員的簽名或蓋章也視為有效。
(4)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的公章,一般用財務專用章。不蓋公章的原始憑證是無效憑證。
(5)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實物驗收說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付款人不能自己證明自己確實付出了款項。
(6)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必須用雙面復寫紙復寫,并連續編號。因填寫錯誤或其他原因而作廢,應加蓋“作廢”戳記,整份保存,不得缺聯。復印的原始憑證不能作為記賬憑證的依據。
(7)已經銷售的物品被退回,實物要驗收入庫或另作處理。退還款時,要先填制退貨發票。用現金退款時,要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以銀行存款退還的,以銀行結算憑證記賬聯作為證明,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對方的收據。
(8)職工因公借款,應填寫正式借據作為記賬憑證的附件,這種借據因為要作為記賬的憑證,不能退還給借款者,職工用報銷的差旅費沖銷或退還借款時,由出納人員另開收據或用圖下表(表1-3)一類單據作為證明,并向借款人說明不退借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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