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單位混同用工共擔侵權責任
“我只不過是公司職工食堂的一個采購員,再稀松平常不過了。”古強說,要不是公司在河北固安開辦一個新公司,他與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不會鬧那么大動靜,案情也不會那么復雜。
記者近日了解到,由于這兩家關聯公司相互混同用工,讓當事人古強經常奔波于京冀兩地工作,所以,這起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不僅有誰是被告主體的爭奪,還有究竟是北京法院管轄還是河北法院管轄的爭議。
面對兩家公司不斷提出的所謂新證據、新主張,為古強提供法律援助的致誠公益律師張志友沉著應對,一一化解。最終,法院判決使公司賠償古強15萬元。
員工狀告北京公司,河北公司出面阻止。
古強于2004年11月入職北京航天振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公司”),在該公司的食堂從事采購工作。2007年,公司與他簽訂過一份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他繼續在公司食堂工作,但再沒與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
2011年,北京公司出資在河北省固安縣成立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河北航天振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公司”)。從2013年開始,古強按照公司安排,頻繁往返于北京、河北固安之間工作,工作地點不固定。
去年3月15日,古強根據領導指示,到河北公司食堂工作。就在這一天,當他正在工作時,該領導叫他到辦公室談話。在談話中,該領導通知他:由于他工作疏忽,讓食堂使用了過期的食品,造成幾名工人在食堂吃飯后身體不適并赴醫院治療。為對其進行教育,公司決定停止其工作,要求他回家反省。
幾天后,古強在家收到了北京公司以掛號信郵寄的告知書,告知的內容是:“由于古強玩忽職守,沒有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導致食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鑒于該行為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和職工行為準則,影響惡劣,公司決定于2015年3月16日解除古強的勞動關系?!?/p>
“我在公司工作十多年,天天不辭勞苦,任勞任怨,對工作積極負責,從未出現過任何事故。而公司卻以這樣的理由解除我的勞動關系,實在可氣!”古強找到領導討要說法,領導說這是公司集體決定,不可能撤回。
后來,古強才知道,是其領導的親戚看上了他的崗位,把他替了。“在別人眼里,食堂采購是個肥差,很多人想干就是干不成?,F在,領導的親戚來了,我就不能干了。”古強說。
古強咽不下這口氣,他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要求裁決北京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26萬元??墒?,在庭審時公司律師提交一份他與河北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該合同期限截至日期為2017年。
據此,公司律師提出古強以北京公司為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古強雖然否認自己曾與河北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但無法否認該份勞動合同的真實性。最終,仲裁委以古強申請北京公司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其申請。
古強的仲裁申請被駁回后,張律師代其向豐臺區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向法院遞交了追加河北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請。
追加河北公司為被告的理由,是河北公司由北京公司實際控股,二者為關聯公司。在用工方面,這兩家公司利用關聯關系,輪流與古強訂立勞動合同、變換勞動關系。這兩家公司這樣做的結果,侵害了古強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依法追加河北公司為共同被告,并由其與北京公司共同對古強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中,北京公司與河北公司委托同一律師代理案件。該律師代表河北公司就追加河北公司為共同被告發表的答辯意見是:一審法院直接追加河北公司為共同被告,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需“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屬于程序性錯誤,故不能直接追加河北公司為共同被告。
對此,張律師則提出,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七條規定:“在勞動仲裁程序中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審訴訟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無須再行仲裁”。
張律師說,既然古強與河北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那么,河北公司就屬于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因此,一審法院可以直接將河北公司追加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一審法院采納張律師的主張,裁定直接追加河北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
被追加為本案被告后,河北公司并不死心。為了規避侵權責任,該公司又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河北公司認為,古強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工作地點在河北固安縣,按照屬地管轄原則,本案應當移送河北固安法院審理,北京豐臺區法院無管轄權。
張律師反駁稱,古強與北京公司和河北公司均簽訂了勞動合同,兩公司均應當認定為古強的用人單位。古強的工作地點在北京與河北固安之間來回變動,工作地點并不固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而北京豐臺作為北京公司的所在地和古強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豐臺區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一審法院認為,北京豐臺作為北京公司的注冊地,豐臺區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于是,裁定駁回河北公司的管轄異議申請。河北公司對該裁定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對于本案,北京豐臺區法院與河北固安法院均具有管轄權,古強選擇向北京豐臺區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關于“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因此,二審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裁定。
在程序問題落定之后,兩家公司開始在案件事實部分向古強發難。公司采取的應訴策略是,北京公司極力否認2011年11月之后與古強存在勞動關系,但認可其在2015年3月向古強發出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河北公司則認可2011年11月之后與古強存在勞動關系,但否認已經解除與古強的勞動關系,認為古強仍在公司上班。
為證明此主張,公司向法院提交兩份古強的勞動合同。其中,與北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而與河北公司的勞動合同尚在履行期內。因此,公司律師主張,古強依據北京公司解除其勞動關系的行為,要求河北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隨著案情的發展,河北公司又向法庭出具一份解除古強勞動關系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2016年1月5日,河北公司解除了古強勞動關系。其理由是古強在工作期間連續曠工達3天以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此,河北公司提出,由于古強系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開除,公司依法無需向其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古強說,自北京公司解除其勞動關系后,他就沒再去過公司。而河北公司在10個月后又以其曠工為由,再次解除其勞動關系,是想規避侵權責任,是為了應付本次訴訟使出的新花招。
張律師提出,古強入職北京公司后,其本人工資一直由北京公司支付。2011年之后,其受北京公司安排到河北公司工作,但工作地點并不固定,長期往返于北京河北兩地。之后,古強雖然與河北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兩公司均未向古強明示勞動合同的主體,而且只簽訂一份合同由公司保留。
張律師認為,由于兩家公司混同用工,導致古強不能確定與哪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由于兩家公司存在關聯關系,以及混同用工行為,故北京公司做出的解除行為對河北公司同樣適用,河北公司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也是理所應當的。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及古強與公司之間產生糾紛的實際情況,法院認定北京公司、河北公司解除古強勞動關系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系違法解除,古強在兩公司的工齡應合并計算,最終判決河北公司賠償古強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5萬元,北京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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