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時,單位可否不回答我的問題?
我最近應聘一家單位,面試時,我希望了解的一些情況,單位卻不肯詳細告知,只是一句:你上班之后就知道了。反過來對我卻問這問那,甚至還問我會不會生二胎?有人說對于這些問題,法律不明確,職工只能被動接受,除非你不想應聘這家單位。難道真是這樣?對此很想聽聽你的意見。
你講的這個情況,現實用工中確實是會發生的。其實對于這個問題,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但好多單位往往仗著優勢地位,要么不告知,要么不如實告知,而職工有時為了工作,往往不敢提出異議,其實這不利于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下面我介紹三點意見供參考。
第一,只有透明才有利于勞動合同的切實履行。我們知道訂立合同必須協商一致,如果不充分表達雙方意愿,達成合意,或者一方采取隱瞞、欺騙的手法,造成另一方誤解或利益受損,往往導致合同最后的無法履行。這樣,要么起爭議,對簿公堂;要么職工辭職,單位得另招人,這樣對雙方都不利。所以,我是極力主張在面試時,尤其是在勞動合同簽訂前,作為用人單位一定要把話講透講明,把職工希望了解的(只要不涉及商業秘密或他人隱私的)和盤托出,讓職工充分考慮,慎重選擇,這種情況下做出的決定或簽訂的合同,基礎才會穩固,不容易變化。
第二,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哪些事項?法律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我理解這里是三層意思:一是要主動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二是除了上述問題之外的職工問詢,單位也應當有問必答;三是必須如實告知。不要不實事求是,即有隱瞞或欺騙。對此法律明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單位千萬不要做這樣的傻事。
第三,職工也必須如實回答用人單位的詢問。因為權利義務總是對等,作為職工有權了解用工的相關情況,單位必須如實告知,反過來,用人單位也有權了解勞動者的一些基本情況。但這里必需把握的分寸是,單位所需要了解的問題,必須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比如履歷、證書、技能等情況,諸如婚史、孕史等,職工可以拒絕回答。也就是說,單位不能因為職工不回答這些與勞動合同無關的問題而拒絕錄用。
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等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即使是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或者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也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想要了解更多的資訊,敬請關注世界服裝鞋帽網的報道吧。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