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人春節遇糾紛 該如何維權?
春節是中國人最為重視的傳統節日之一。大多數人想在春節里與家人團聚,好好休息一下。而四川妹子小洪因為拒絕春節加班,年后按時回到單位的她卻發現自己失業了。主管表示,在春節期間,因為她缺勤,工作已經由人頂替了。那么,公司要求加班,員工可以拒絕嗎?
章樑分析,《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公司要求員工工作超過上述時間的,員工可以拒絕。也就是說,春節放假的七天分別屬于法定休假日與法定休息日,屬于員工依法有權休息、休假的時間,員工只要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了相應勞動,不想在春節加班,可以拒絕企業的加班要求,這不屬于違反勞動合同,也不屬于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也不得以此為據要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難免有人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唯一值得安慰的是可以多拿些加班費。章樑律師表示,根據國務院的規定,農歷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三是法定休假日,其余四天屬于法定休息日。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在法定休假日上班的,應當按照員工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該天的加班工資。如果公司在另外四天要求員工上班的,則應當安排員工補休,或者按照員工工資的2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湖北姑娘小張過年回家結婚,但春節長假加三天婚假一共才十天,感覺很不過癮,想著還有十天年休假,就打算在老家多待幾天,等過了元宵節再上班。
章樑律師提醒,小張姑娘得趕緊回公司辦理休假手續。年休假確實是員工的法定權利,《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但是這并不等于員工可以自己安排年休假的日期。”章律師說,《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也就是說,如果員工希望在春節長假的基礎上利用年休假獲得更長時間的休息,則應當與企業充分協商,取得企業的同意,方得休假。否則,即使員工還有未使用完畢的年休假,如果自作主張休息的話,也可能構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構成曠工,甚至可以會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請大家不要隨意“任性”。
電腦工程師小劉春節后就要開始新的“旅程”——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但老東家扣發了1月份的工資使他非常郁悶。“2月3日是發工資的日子,我沒有收到銀行短信,意味著我上個月白干了。”
章樑律師表示,有些單位不發離職職工的最后一個月工資成了“慣例”。這是對職工權利的侵犯。當然不同用人單位,發工資有些采取的是在勞動者付出勞動之前先付工資的辦法,有些則是先做后付。像小劉就屬于后一種情況。無論哪種情況,都應確定勞動者的勞動是否已經得到了相應的報酬。否則,用人單位必須向員工支付工資。
除了工資,如果在原企業中還有加班費、年休假和年終獎未結算,還能拿得到嗎?
章樑律師分析,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費屬于員工的勞動報酬之一,是員工的合法收入。企業應當在每個工資結算周期結束后支付員工工資,不管該員工是否仍是本公司員工。如果員工離職時工資結算周期未結束的,則員工完全有權等待該工資結算周期結束后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年終獎則應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至于年休假,除非員工自動放棄年休假權利。否則員工離職前要求休假,但公司未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在員工離職前安排員工補休未休年休假。或者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補償的計算標準為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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