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員工工資550萬元 法院判決用工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駐馬店市驛城區縣鄉公路管理所的退休職工裴自友、曹華麗夫婦在當地因業務精、人脈廣,剛一退休就有一家房地產公司向他們發出了邀請。2004年,裴自友、曹華麗夫婦經慎重考慮,雙雙進入駐馬店市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作,這一干就是10余年。
在駐馬店市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裴自友任公司總經理,年薪30萬元,曹華麗任公司財務經理,年薪20萬元。由于薪水高、工作體面,二人成為當地人人羨慕的“金領”。然而,其中滋味只有二人自己心里清楚。2005年,公司如約向二人按時發放了上年度的工資,但次年便不再提工資的事,理由是公司出現經營困難,沒有錢可發,等效益好轉時再予以補發。家中經濟條件不錯的裴自友、曹華麗夫婦一時不缺錢用,作為高管的他們也能理解公司的難處,想等公司情況好轉再說工資的事。沒想到這一拖就是10年,直到2015年,夫婦倆實在無法忍受零薪水打工的事實,于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該市驛城區法院接案后查明,駐馬店市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4000萬元,原法定代表人為湯國華,股東由江浙一帶若干人組成。在湯國華任董事長期間,公司開發了位于該市白橋路中段華達西湖城市花園項目,因存在諸多違規操作,百名業主將公司告上法院,驛城區法院對部分樓盤進行了查封,公司經營也隨之進入困難期。2012年10月份,公司董事長湯國華因涉嫌抽逃出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現被羈押于浙江省嘉興市桐鄉看守所。另一出資人,馬邵中開始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裴自友、曹華麗夫婦出具了公司因欠薪而打下的欠條,并加蓋有公司財務專用公章。馬邵中對欠薪一事表示認可,但稱公司資金緊張,周轉不過來,其本人也沒有領過工資。
經審理,驛城區法院認為,裴自友、曹華麗自2004年開始就職于駐馬店市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委托書、授權書、會議紀要、通知等資料相印證,且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馬邵中的認可,故本案中,裴自友、曹華麗雖未與駐馬店市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案中,裴自友、曹華麗按照約定向駐馬店市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全面履行了勞動義務后,駐馬店市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卻拖欠二人的勞動報酬未能支付,并在向二人多次出具欠條后仍未支付,已經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裴自友、曹華麗請求駐馬店市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依約支付拖欠的2005年至2015年期間的勞動報酬550萬元。
2月7日,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2016)豫1702民初871號之判決:一、限被告駐馬店市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曹華麗、裴自友支付勞動報酬550萬元。二、如被告駐馬店市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在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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