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獲得勞動報酬 須以向單位提供勞動為前提
2013年12月6日,高某到某建材公司任銷售員。2016年5月底,高某要求建材公司補發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間勞動報酬遭拒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建材公司補發勞動報酬4.8萬元、經濟補償1.23萬元。
建材公司辯稱,高某2015年1-3月期間的勞動報酬已經支付,但高某自2015年4月后就沒有到公司考勤,也未提供勞動,屬于自動離職。高某無權要求補發勞動報酬與經濟補償。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高某認可建材公司提交的職工考勤記錄的真實性,但認為其作為業務銷售人員,不需要進行考勤。建材公司其他從事業務銷售的職工,在該期間有考勤記錄,也已獲得相應勞動報酬,且高某在2014年10-12月期間也有考勤記錄,這與高某所稱業務銷售人員不需要考勤的主張自相矛盾。
但通過高某提供的證據顯示,其在該期間不同月份有與建材公司進行業務往來的相關證據,可以認定高某在該期間的相關月份向建材公司提供了勞動,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最終,仲裁委裁決由建材公司支付高某相關月份的勞動報酬2.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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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而“996工作制”下的勞動者,除去午休時間,每天工作達十一個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間達到了六十六個小時,嚴重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
雖然法律規定部分企業可以不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四十四小時工時制”,但前提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了延長工作時間不受限制的例外情形,即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但是,該互聯網企業,其一沒有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額外授權,其二所從事的互聯網信息服務也不在例外情形之列。
嚴重超時加班已然違法,不支付加班費更是錯上加錯。該公司試圖以“口頭通知”的形式來強制推行“996工作制”,難逃規避法律之嫌。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口頭通知也是公司管理的一種形式,不能因為它沒有正式行文,就否定了它產生的實際拘束力。一旦發生訴訟糾紛,勞動者只要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就可以依法提出訴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有關部門要把廣大勞動者的委屈放在心上,為弱勢的勞動者撐腰,讓踐踏法律者付出應有的代價,積極主動作為,加大執法力度,還勞動者一個風清氣正的就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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