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有過錯派遣單位需承擔連帶責任
小李于2016年6月1日與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在該合同中雙方約定勞務派遣公司將小李派遣至一家家具制造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月工資3000元,同時約定如小李違反家具制造公司的規章制度則視為違反勞務派遣公司的規章制度。2016年8月19日因小李與部門領導發生口角,被家具制造公司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隨即以該理由解除了與小李的勞動合同。小李認為勞務派遣公司的解除行為系違法,遂以勞務派遣公司和家具制造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仲裁,要求二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000元。后仲裁委查明小李并不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裁決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請求。
【案件評析】: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谷艷艷律師認為,本案值得評析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1.小李和勞務派遣公司、家具制造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怎樣的?2.就本案中的違法解除行為小李可以主張什么權利?3.就小李的主張,勞務派遣公司和家具制造公司應如何承擔責任?
一、小李和勞務派遣公司、家具制造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怎樣的?
本案所涉及的是勞務派遣問題,在本案中,勞務派遣公司是小李的用人單位,應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如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等。而本案中的家具制造公司是小李的實際用工單位,其主要義務為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等。
二、就本案中的違法解除行為小李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本案中,勞務派遣單位在小李無過錯的情況下,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小李解除勞動關系明顯屬于違法解除。在此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之規定,小李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本案中小李提出的是賠償金請求,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之規定,結合小李每月工資3000元的情況,仲裁委裁決支持小李3000元賠償金的仲裁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就小李的主張,勞務派遣公司和家具制造公司應如何承擔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了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賠償金責任,但結合本案可以看出,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兩個責任主體,而且本案中在解除與小李的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用工單位即家具制造公司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本案的情況與一般的勞動關系不同。對此情況,《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做出了規定,即:“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于小李的賠償金主張,勞務派遣公司和家具制造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對勞動者各履行不同的義務,但在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被派遣勞動者如果提起仲裁,應當以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被申請人。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也應當明確各自的義務和在糾紛發生時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同時維護勞動者和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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