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掛帳的預收帳款怎么進行銷帳?
一、預收款核銷在財務上的處理問題
(一)預收款是什么?
預收款無論在財務準則,還是稅法上都沒有一個完整的概念,一般情況下,泛指尚未提供商品(產品)、勞務、服務或者雖已開始提供、但尚未到達收入確認之前按合同或協議約定分期收到的款項。
預收款銷售對于工(商)業企業來說,通常指企業銷售商品時,購買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協議約定分期付款,銷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交貨的銷售方式。
工(商)業企業的“預收款”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
預收款銷售形式一般發生在產品緊俏的情況下,對于時間長、跨年度的制造工程也會進行分期預收資金約定。
這里討論工業企業的逾期預收款的核銷問題。其他類型企業也可以參照。
(二)正常情況下預收款的收入確認
1、《企業會計準則》對收入確認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6號)第六章收入的規定:
第三十條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摹е滤姓邫嘁嬖黾拥摹⑴c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一條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2、《小企業會計準則》對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收入確認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五十九條第(二)點: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因此,正常情況下,企業按合同或協議履行完成后將商品發出或交付使用時確認收入。
借:預收款
貸:收入(主營業務收入)
(三)逾期預收款怎么處理?
對于逾期的預收款,什么時候處理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有可以參考的依據:
1、依據合同或協議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都會有相應的逾期處理協定,就可以作出相應的確認。
2、沒有約定,購貨方長期沒有要求發貨或者退回貨款。這種情況一般非常特殊,基本上是對方企業因為某種特殊原因發生消亡,沒有人來管理這筆資金了。對于企業來說,就是成為無法支付的意外所得。這時,可以按照確認無法支付的時期確認收益。
3、參考的文件依據: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钡诙臈l規定:“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p>
上述是對逾期應收款項報損的規定,那么對應的,對方企業是否需要做收益處理呢?
由上分析,筆者認為:預收款超過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結算期限,對方沒有要求發貨或者退款,雖然沒有目前規定確認收益的時候,但企業應該參照逾期應收款項財產報損的辦法,在對對方進行核實,存在相應情形時進行確認收益。上述企業的預收款已經超過五年,可以經過情況核實后轉入收益處理。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四)逾期預收款核銷計入什么科目?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五章“所有者權益”第二十七條中關于所得的規定“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币虼耍瑘绦袝嫓蕜t的企業,預收款核銷應該計入按照“所得”記入相關科目,不記入收入科目。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六十八條規定:“營業外收入,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入。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收益、政府補助、捐贈收益、盤盈收益、匯兌收益、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違約金收益等。通常,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應當在實現時按照其實現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币虼?,執行小會計準則的企業,預收款核銷應該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二、預收款核銷在稅收上的處理問題
(一)逾期預收款核銷是否涉及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p>
因此,收取的預收款只有在貨物發出后才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上述企業至今沒有發出貨物,就不涉及增值稅問題。
(二)逾期預收款核銷的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對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的確認進行了明確,沒有涉及逾期預收款核銷情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p>
逾期預收款作呆帳核銷可以參照該項目確認為其他收入,計入應稅所得額申報企業所得稅。
三、預收款長期掛帳的稅收風險
預收款作為預定貨物、商品或者工程,一般情況下都會按照合同或者協議履行。預收款長期掛帳或者核銷總是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從檢查的情況來看,因為對方公司不要求開發票,收了款始終掛在預收款長期不作處理的情況比較多,號稱“避稅”,實際就是逃避納稅。
因此,預收款長期掛帳必然成為稅務機關的關注對象。
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國稅發〔2007〕10號)的通知中明確了對預收帳款的審核要求(摘錄相應部分):
1、采用預收賬款銷售方式的,應于商品已經發出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結合預收賬款、存貨等科目,審核是否存在對已收貨款并已將商品發出的交易不入賬、轉為下期收入等情形。
2、預收賬款的審核
(1)獲取預收貨款明細表并與明細賬、總賬相核對。
(2)初步確認所列客戶的合同、訂單及其支付項目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的稅收。
(3)審核借方發生額與相關的資產或費用科目。
(4)審核合同、訂貨單、驗收單、購貨發票、客戶對賬單等有關附件及憑證,核對應付金額是否正確。
(5)對于長期掛賬的金額,應重點審核企業資產和相關費用的合理性和準確性,發生的呆賬收益是否已按稅法規定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6)在必要的情況下,可函證預收貨款。
(7)核對相關的發貨記錄或提供服務記錄,審核預收賬款轉銷是否及時、正確。未轉銷的預收貨款,應特別關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時作收入處理的情況。
(8)審核預收貨款賬戶的記賬匯率及匯兌損益計算的正確性。
(9)對應付賬款進行賬齡分析,審核3年以上無法付出的應付賬款是否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總之,對預收款超期并明確不再發貨或者退款,作為企業收益的,應及時轉入收益,并計應稅所得額,申報交納所得稅。對利用預收款對實際已經實現的銷售作長期掛帳處理的,一經稅務機關查實,將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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