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影名字注冊商標會不會涉嫌侵權呢?
隨著《神探狄仁杰》與《神斷狄仁杰》、“泰囧”與“囧途”的法律糾紛等等產權保護案件的發生,讓我們再次引起對影視作品名稱相關法律問題的關注。影視作品的名稱是否具有知識產權?電影名字是否可以用來注冊商標呢?用電影名字注冊商標會不會涉嫌侵權呢?
電影名稱可以作為商標被申請注冊。至于侵權的問題,因為電影本身享有著作權,但名稱是簡單的文字的組合,不能表達一定的思想內容,所以一般不享有著作權。因此用電影名字注冊的商標并不涉及侵犯電影著作權。
至于是否侵犯他人商標權,就要根據商標法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主要還是看他人有沒有在你之前用同樣的名字在同樣或類似商品下申請注冊商標。像《集結號》制片方在影視相關類別上大量申請注冊“集結號”的情況,你再在同類商品下注冊“集結號”的話就會涉及到侵犯商標權。
一、影視作品名稱是否具有知識產權
影視作品名稱是制片者對于一部影視作品內容的高度概括,同時也是觀眾選擇影視作品的一個標識。因此,影視作品名稱對于一部影視作品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影視作品名稱是否具有知識產權,卻不能一概而論。
知識產權一般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或“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兩部分。其中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等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等。
二、影視作品名稱的知識產權保護
影視作品名稱的著作權法保護:只要是作者獨立創作完成而又能表達一定的思想內容的影視作品名稱就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像“無間道”、“戀愛中的寶貝”這樣的電影名稱,它們不是來源于通用詞匯,更非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所得,是由作者獨立創作出來的并很好的概括了影片的主題,所以這樣的影片就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同時意味著,像“英雄”這樣的影片名稱,由于是來源于通用詞匯,缺乏獨創性,就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以上只是理論探討,由于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所規定的作品種類中并沒有包括影視作品名稱,因此影視作品名稱在我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似乎仍是一個懸念,這也是許多人反對給予影視作品名稱著作權保護的重要理由。但是筆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雖然沒有明確給予影視作品名稱著作權保護,但也沒有明確禁止,著作權法第三條在列舉作品種類時所使用的字樣是“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這說明該條是一種開放性的列舉,而非封閉性的列舉,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種類并不僅限于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舉的種類,在社會條件和技術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將那些沒有被我國著作權法所明確規定但符合作品構成要素的作品納入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種類中。所以,我國著作權法沒有將影視作品名稱列為作品的種類之中并不足以構成其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充分理由,相反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開放性規定為符合作品構成要件的影視作品名稱的著作權保護提供了現實可能性。
另外,根據我國著作權第十條的規定,作者享有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影視作品的名稱往往是該影視作品核心思想的簡明概括,人們一看到某個影視作品的名稱往往就會猜到該影視作品屬于何種題材以及它所要表達的主題思想,如“戀愛中的寶貝”。如果他人擅自將某個影視作品名稱作為商業標志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務,比如將“笑傲江湖”應用于餐飲業,就根本無法體現出“笑傲江湖”所要表達的思想內涵,割裂了該名稱與其作品的內在聯系,從而就可能侵犯了作者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
其次,影視作品名稱的商標法保護。
商標是用來區分商品和服務的標志,因此,只要影視作品名稱具有顯著性,能夠作為區分商品和服務的標志,在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就可以將該影視作品名稱申請注冊為商標從而使該影視作品名稱作為注冊商標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如德國商標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標記和作品標題作為商業標志受到保護”,“作品標題是印刷品、影視作品、音響作品、舞臺作品或其他類似作品的名稱或特別標志。”但目前在實踐中存在問題最多的是他人未經影視作品制片人的許可而將該影視作品的名稱搶注為商標,對于此種搶注行為我國商標法為影視作品的權利人提供了法律救濟。我國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沖突。”而所謂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主要包括商號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版權、已經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權、姓名權和肖像權等。
因此,如果影視作品名稱構成商標法上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該影視作品的制片人就可以依法阻止他人對該影視作品名稱的搶注或者依法申請撤銷他人對該影視作品名稱的不當注冊或惡意注冊。例如,根據上文所述由于影片名“無間道”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該影片的制片人就可以侵犯“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為由阻止他人對該影片的搶注。因此,影視作品的制作者為避免其制作的影視作品的名稱被他人搶注,就盡量使用具有獨創性的影視作品名稱,而盡量避免使用通用的詞匯作為影視作品名稱,這樣即使影視作品的制片人自己不去將該影視作品名稱申請商標注冊,他也不怕他人搶注該影視作品名稱,因為他仍然可以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阻止他人對該影視作品名稱的搶注或撤銷他人的不當或惡意注冊。
此外,當影視作品名稱商標,達到或者具有馳名商標的程度時,還能享受到在非同類商品上的跨類保護。我國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說,影視作品名稱商標一旦被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時,其受保護的范圍不限于注冊的這一類服務或商品,可以延展至所有類別。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影視作品名稱雖具有顯著性,但未必構成“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從而也就難以阻止他人對該影視作品名稱的搶注。因此,當某影視作品名稱不構成“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而該影視作品的制作者又不想讓他人將該影視作品名稱被他人搶注時,該影視作品的制作者就應未雨綢繆,在該影視作品發行之前就應做好該影視作品的商標申請工作。
第三,還可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武器,謀求對影視作品名稱進行法律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權是指在工商業活動中制止他人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的權利。大多數影視作品名稱都有比較鮮明的特色,具有向社會公眾標示作品的作用,所以如果他人盜用了別人的影視作品名稱,特別是某些知名的影視作品的名稱,就很容易在社會公眾之中造成混淆。因而依據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有關的權利人都可以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我國也同樣是如此,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賣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因此,在我國影視作品名稱要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影視作品名稱為知名商品;(二)該影視作品名稱是該影視作品所特有的;(三)他人擅自使用該影視作品名稱于商品,誤導了社會公眾。以影片《無間道》為例,影片《無間道》是一種商品,而且是一種知名度很高的商品(它在前一段時間幾乎風靡了整個華語世界,并獲得了本年度的香港電影金像獎),該影片的名稱“無間道”也是該影片所特有的,所以“無間道”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因此如果他人擅自將“無間道”應用于像書籍、錄音錄相制品等商品,就很可能使消費者誤認為該書籍或錄音錄相制品是關于影片《無間道》的內容或者錄音錄相的,從而錯誤購買。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影片《無間道》的制片人可以以《反不爭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止他人在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無間道”甚至可以以侵犯“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權為由撤銷他人對該名稱的商標注冊。但是影視作品的權利人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影視作品名稱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首先,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保護知名的影視作品的特有名稱,對那些在社會公眾中影響比較低,缺乏知名度的影視作品名稱就得不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其次,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規范那些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以他人如果將影視作品的名稱用于與影視作品不具有競爭關系的商品上的話,該影視作品就不會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例如,將“無間道”使用于餐飲業,由于餐飲業與影片《無間道》的發行不構成競爭關系,所以該影片的權利人就難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該影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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