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勝任工作”的標準難制定
勞動法律賦予了企業單方面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辭退職工的權利,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通知工會可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但企業單方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辭退職工,職工與企業對簿公堂時企業勝訴率不到10%,是因為企業負有職工“不勝任工作”和“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舉證責任,因企業舉證不利所以敗訴的多。而企業以違紀為由辭退職工打官司勝訴的概率就大多了,倘若能使職工自己提出辭職,連官司都不用打了。
雖然勞動法律給了企業對“不勝任工作”的員工辭退的權利,但規定的原則,使企業操作不好就會吃虧,職工“不勝任工作”不能是企業說了算,似乎對職工有利。但企業畢竟是管理者,對職工有處罰權,對本想辭退的職工,只要發現其有過錯行為,以嚴重違紀即時辭退就可能合法。對想辭退可又夠不上嚴重違紀的職工,企業還能以調換崗位、降低工資福利,誘騙或迫使職工提出辭職。
企業以“不勝任工作”為名辭退職工,職工即時走人可以多拿到1個月工資,并可以得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職工因嚴重違紀被辭退,或自己辭職,只要企業沒有違法現象,職工就什么也得不到。
從企業發展角度看,一個充滿活力的企業,員工也要有相互競爭的活力,遵循優勝劣汰的法則。其實,很多企業早有對“不勝任工作”員工的處罰標準,如年終綜合考核,不合格的要扣年終獎或降薪、調崗等行政處分,只不過不是最嚴厲的“辭退”。曾流行于企業的“末位淘汰”制,寫入企業的規章制度被當做管理創新之舉。“末位淘汰”執行的是“活標準”,考核排名末位的員工,不問緣由將被淘汰出工作崗位,可“末位淘汰”若涉及辭退員工,就可能涉嫌違法。
以“不勝任工作”為名辭退職工,如果沒有底線,很容易使企業管理層飛揚跋扈,隨意辭退看不順眼的職工。因此把“不勝任工作”的規定細化,制定出標準便于企業操作確實太難。“標準”寬松,企業可能出現對職工權益的隨意侵害。“標準”嚴格,企業仍會采取其他方式辭退職工。其實,關鍵不是“不勝任工作”的標準問題,而是要有第三方工會監督勞資雙方依法行使各自的權利義務。假如企業履行了法定的義務,會在辭退“不勝任工作”職工的官司中有更高的勝訴率。職工若盡到義務,會避免被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
更多相關的資訊敬請關注世界服裝鞋帽網吧。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