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五萬套服裝標簽掛牌報廢
真是無語,我委托加工廠復膜,結果5萬套服裝標簽掛牌全報廢了。我不僅來不及向客戶交貨,還要承擔違約責任。”近日,市民吳女士來到義烏市工商局稠城工商所投訴,要求加工廠負責人林某賠償經濟損失。
未約定驗收標準惹糾紛
吳女士在義烏經商。2月10日,一名廣東客商向吳女士訂購了一批服裝標簽掛牌,約定2月28日前交貨。2月25日,吳女士將5萬套服裝標簽掛牌送到厚河街一家復膜加工廠進行復膜加工。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沒有細說加工質量的驗收標準,只是口頭約定加工費為590元,兩天后交貨。
2月27日,吳女士前去取貨。可是,她發現5萬套服裝標簽掛牌已然報廢,因為復膜不但沒有粘牢,而且出現了圖案模糊的情況。由于第二天就要向廣東客商交貨,吳女士十分著急,立即與復膜加工廠負責人林某交涉,要求林某賠償5萬套服裝標簽掛牌的成本費,同時承擔無法按時交貨的違約損失共計5000元。
林某當場拒絕:“我們沒簽過合同,你也沒說過加工的質量標準,出了問題不是我的責任。”無奈之下,吳女士于3月2日前往稠城工商所投訴。
經調解獲賠3190元
接到投訴后,稠城工商所立即召集雙方調解。工商人員表示,吳女士將5萬套服裝標簽掛牌的復膜加工業務交給加工廠,加工廠也當場收取了590元加工費,雙方已形成事實的承攬加工合同關系。
鑒于林某承認服裝標簽掛牌復膜加工后不符合吳女士的質量要求這一情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做人員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于5萬套服裝標簽掛牌在加工后已經報廢,無法修復重做,工商人員認為,加工廠應賠償吳女士服裝標簽掛牌的2600元成本費,并退還590元加工費,共計3190元。
對于吳女士要求林某承擔無法按時交貨的違約責任這一要求,工商人員認為,吳女士與廣東客商之間既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沒有口頭約定的依據,故她的索賠要求不予支持。經調解,吳女士和林某最終達成一致。
義烏工商部門提醒廣大商戶,做生意時,一定要與對方簽訂書面合同,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的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的標準和方法、違約責任等,通過簽署雙方權責明確的書面合同,以免發生糾紛時說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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