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能否說走就走備受熱議
當我們看到購物的瘋狂,看到堆積如山的快遞,看到快遞員不分晝夜的派送等表象時,是否都會問一個問題:“既然業務那么多,每個快遞員都那么忙,快遞公司為什么不多招一些員工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快遞員不可以說走就走。如需辭職,需要履行法定的提前30天通知義務。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后,都應當遵守契約精神,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試想,在業務最繁忙的時候,快遞員說走就走,快遞公司都來不及招人頂替,這將給快遞公司以及收件人帶來多大的損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如果快遞公司因為勞動者說走就走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快遞員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如果快遞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快遞員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說走就走。
問:如果快遞積壓造成企業損失,快遞員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答: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如果快遞積壓是由于業務量急劇增加導致,這是快遞公司自身的管理問題。沒有對突然增加的業務量做出相應的預案,導致人手不夠。亦或是工作流程設計不合理,導致效率低下。這些都是快遞公司自身的責任,不能夠將公司的經營風險轉嫁至勞動者身上。但是,如果是因為快遞員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快遞公司人手不夠而造成快遞積壓。快遞公司在向客戶賠償損失后,可以向快遞員追償。不過,快遞公司要求快遞員承擔賠償責任有一定的限制條件。《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依法要其賠償,并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問:如果工作狀況惡劣,快遞員因如何自我保護?
答:快遞員的工作的確辛苦,為了能讓客戶早日收到快遞,不論刮風下雨都在外面派件。不過正是因為快遞員的崗位特殊性,據了解很多快遞公司都為快遞員申請了不定時工作制,而且快遞員一般實行的是計件工資。作為快遞員,應當在滿足吃飯、休息等基本生理需求的情況下努力工作。作為快遞公司,也要考慮到員工的身體承受力,合理安排工作量。
如果員工遇到惡劣的工作狀況,有多種選擇可以維護自身權益。可以選擇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向工會部門反映情況,尋求法律援助;申請勞動仲裁、向法院起訴等。
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還可以選擇“用腳投票”,立即離開該快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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