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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只鞋印串起一條證據鏈
4起相隔10多天的盜竊案,互相之間本沒有任何聯系,但兩只鞋印的“出賣”,把疑點集中到一個叫常勇的人身上。面對常勇的矢口否認,僅憑兩只鞋印又如何能認定犯罪事實?長寧區檢察院檢察官經過縝密調查,成功地把一個個孤證連成了一條證據鏈,最終把犯罪嫌疑人“撈”出水面。
一案“牽”出三案
去年12月16日晚,一名黑衣男子正在起亞公司實施盜竊,被公安機關抓個正著。黑衣男子叫鄒俊,他向警方交代,那天和他一起來的還有一個同伙常勇,已逃離現場。被抓獲的常勇承認了和鄒俊一起盜竊未果的事實,還主動交代自己曾在去年11月29日單獨盜竊起亞公司的兩臺筆記本電腦和一臺HP臺式機,并在當天就把偷來的電腦賣給了一家電腦店。
11月29日的案子雖然有了眉目。但進一步的偵查結果卻讓偵查人員大吃一驚!常勇所穿的一雙運動鞋的鞋印經過足跡鑒定,與同年11月11日發生在某航空公司食堂辦公室及同年11月22日發生在民航某空管局的盜竊電腦案現場所留下的鞋印完全一致!且嫌疑人都采用扳斷窗柵欄的方式進入室內,也都僅僅是留下了手套痕跡,而沒有留下任何指紋。那么,常勇是否是這兩起盜竊案的作案人呢?
嫌疑人否認兩案
讓我們先梳理一下這4起盜竊案:去年11月11日,某航空公司食堂發生盜竊案,員工放于抽屜內的4500元公款被竊,辦公桌臺面上發現鞋印遺留;去年11月 22日,民航某空中交通管理局發生盜竊案,3臺電腦被盜,在辦公桌臺面上發現兩枚完整鞋印遺留;去年11月29日,起亞公司發生盜竊案,3臺電腦被盜,公司辦公室北側的窗戶被撬,窗柵欄上發現手套痕跡;去年12月16日,鄒俊、常勇在起亞公司實施盜竊未遂。
但常勇對去年11月11日和22 日的兩起案件矢口否認。警方決定從收贓人那里突破,偵查人員找到常勇銷贓的對象、電腦店店主武小同。武小同稱,去年11月25日到29日,常勇三次到電腦店,拿著一臺IBM筆記本電腦要抵押給武小同。在11月29日下午,常勇又找到武小同,賣給他一臺HP臺式機。對于武小同的說法,常勇則稱自己從沒有抵押過IBM的筆記本。
“孤證”漸成鎖鏈
案子移到長寧檢察院。檢察官找到武小同深入了解案情。武小同說常勇在去年11月29 日之前到電腦店去過三次,想把一臺IBM筆記本賣給他。常勇第二次去時讓武小同幫忙配充電器,武小同就拿著這臺筆記本到過另外一家電腦店,那家店老板也看到過這臺IBM。終于,檢察官找到了案件的突破點:常勇在說謊!
在把所有的證據梳理了一遍之后,檢察官發現,如果在認定犯罪事實過程中采取倒序的方法,即先證明第三起案件的犯罪事實,再證明第二起案件的犯罪事實,最后證明第一起,是解決此案最好的方法。
三案證據互證
首先,去年11月29日的第三起案件的認定最為容易,常勇已主動交代,證人武小同的證言也證明了他看到過此案的贓物。而去年11月22日的第二起案件,常勇在檢察官出示足跡鑒定書后仍否認去過現場,但武小同的證言反映了在11月26日前后,常勇欲將一臺IBM筆記本賣給他,這里還有另一家電腦店的老板可以作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足跡鑒定書形成了一個證據鎖鏈,充分證明常勇實施了第二起犯罪事實。最后,正如上面所推導的,去年11月11日的第一起案件也可認定是常勇所為。
就這樣,武小同的證言將第三起案件與第二起案件的犯罪事實串在一起,足跡鑒定書又將前兩起案件的犯罪事實串在一起,而現場勘查筆錄中的一些案發現場情況又能夠對全部犯罪事實起到旁證作用。檢察官最終認定了公安機關指控的全部三起犯罪事實。(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一案“牽”出三案
去年12月16日晚,一名黑衣男子正在起亞公司實施盜竊,被公安機關抓個正著。黑衣男子叫鄒俊,他向警方交代,那天和他一起來的還有一個同伙常勇,已逃離現場。被抓獲的常勇承認了和鄒俊一起盜竊未果的事實,還主動交代自己曾在去年11月29日單獨盜竊起亞公司的兩臺筆記本電腦和一臺HP臺式機,并在當天就把偷來的電腦賣給了一家電腦店。
11月29日的案子雖然有了眉目。但進一步的偵查結果卻讓偵查人員大吃一驚!常勇所穿的一雙運動鞋的鞋印經過足跡鑒定,與同年11月11日發生在某航空公司食堂辦公室及同年11月22日發生在民航某空管局的盜竊電腦案現場所留下的鞋印完全一致!且嫌疑人都采用扳斷窗柵欄的方式進入室內,也都僅僅是留下了手套痕跡,而沒有留下任何指紋。那么,常勇是否是這兩起盜竊案的作案人呢?
嫌疑人否認兩案
讓我們先梳理一下這4起盜竊案:去年11月11日,某航空公司食堂發生盜竊案,員工放于抽屜內的4500元公款被竊,辦公桌臺面上發現鞋印遺留;去年11月 22日,民航某空中交通管理局發生盜竊案,3臺電腦被盜,在辦公桌臺面上發現兩枚完整鞋印遺留;去年11月29日,起亞公司發生盜竊案,3臺電腦被盜,公司辦公室北側的窗戶被撬,窗柵欄上發現手套痕跡;去年12月16日,鄒俊、常勇在起亞公司實施盜竊未遂。
但常勇對去年11月11日和22 日的兩起案件矢口否認。警方決定從收贓人那里突破,偵查人員找到常勇銷贓的對象、電腦店店主武小同。武小同稱,去年11月25日到29日,常勇三次到電腦店,拿著一臺IBM筆記本電腦要抵押給武小同。在11月29日下午,常勇又找到武小同,賣給他一臺HP臺式機。對于武小同的說法,常勇則稱自己從沒有抵押過IBM的筆記本。
“孤證”漸成鎖鏈
案子移到長寧檢察院。檢察官找到武小同深入了解案情。武小同說常勇在去年11月29 日之前到電腦店去過三次,想把一臺IBM筆記本賣給他。常勇第二次去時讓武小同幫忙配充電器,武小同就拿著這臺筆記本到過另外一家電腦店,那家店老板也看到過這臺IBM。終于,檢察官找到了案件的突破點:常勇在說謊!
在把所有的證據梳理了一遍之后,檢察官發現,如果在認定犯罪事實過程中采取倒序的方法,即先證明第三起案件的犯罪事實,再證明第二起案件的犯罪事實,最后證明第一起,是解決此案最好的方法。
三案證據互證
首先,去年11月29日的第三起案件的認定最為容易,常勇已主動交代,證人武小同的證言也證明了他看到過此案的贓物。而去年11月22日的第二起案件,常勇在檢察官出示足跡鑒定書后仍否認去過現場,但武小同的證言反映了在11月26日前后,常勇欲將一臺IBM筆記本賣給他,這里還有另一家電腦店的老板可以作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足跡鑒定書形成了一個證據鎖鏈,充分證明常勇實施了第二起犯罪事實。最后,正如上面所推導的,去年11月11日的第一起案件也可認定是常勇所為。
就這樣,武小同的證言將第三起案件與第二起案件的犯罪事實串在一起,足跡鑒定書又將前兩起案件的犯罪事實串在一起,而現場勘查筆錄中的一些案發現場情況又能夠對全部犯罪事實起到旁證作用。檢察官最終認定了公安機關指控的全部三起犯罪事實。(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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