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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cci狀告森達侵權獲賠18萬元
創始于意大利Gucci集團的“Gucci”是享譽全球的奢侈品品牌,而印著“GG”商標的圖案則作為“身份與財富之象征”出現在Gucci的各式箱包、鞋類中,為商界人士和社會名流所推崇。然而,這樣一個以高檔、豪華而聞名于世的“GG”商標也遭遇了侵權,而侵權者正是國內知名企業———江蘇森達集團有限公司。
4月1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就意大利古喬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訴森達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森達公司與第一八佰伴立即停止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被告森達公司應向原告古喬古希股份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8萬元。 2006年8月,古喬古希公司驚異地發現在上海浦東第一八佰伴中出現帶有“GG”商標的女式涼鞋,該鞋的鞋里外圍襯布上大量使用了“GG”標識,而該款女鞋鞋里中部系皮質,其上標有“Senda-woman”標記。很明顯,該鞋由森達公司生產,并在森達專柜予以銷售,而銷售金額僅為187元。古喬古希公司認為,森達公司和第一八佰伴的行為容易誤導公眾,使公眾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誤以為該商品與原告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構成了對原告商標權利的侵害,故訴請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15446元。 被告森達公司則認為,自己生產的女式涼鞋上明確標注了森達商標,鞋盒上也清楚標注森達公司的企業名稱和圖形商標,同時鞋子在森達的專柜銷售,作為中國馳名商標,消費者不會引起誤認。“古喬古希公司的鞋類產品屬于高端產品類型,森達公司大多屬于中檔商品范圍,兩者擁有不同的消費人群,區別明顯。”同時,森達公司還提出涉案女鞋上的“GG”圖形實際上并非商標,也不是附加在商品或包裝上的圖案,它僅僅作為鞋材的花紋圖案屬于一種“標記符號”。 法院經審理認為,“GG”商標已成為服裝、鞋、皮革制品等領域的高端品牌,森達公司在女式涼鞋上使用“GG”圖形,消費者可能誤以為森達公司與古喬古希公司共同推出涉案產品,或者森達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經過古喬古希公司的同意。且原、被告的產品定位不同,古喬古希公司的鞋類產品屬于高端產品類型,森達公司大多屬于中檔商品范圍,涉案標識使用行為將使相關公眾對“GG圖形”商標在表彰功能方面的評價發生變化,長此以往將直接影響“GG”商標的顯著性,從而導致商標淡化。 法院還指出,消費者自己在購買時對產品來源“不混淆”并不意味著購買者周圍的人不會產生混淆。涉案女鞋僅在鞋的中部標有“Senda-woman”標記,當消費者實際穿著時,旁人無法看到被腳底遮蓋的“Senda-woman”標記,反而位于鞋里外圍襯布上使用的“GG”標識卻清晰可見,這將導致其他人對購買者實際消費品牌的誤認,這種情形無疑會降低“GG圖形”商標的價值,影響其表彰作用的發揮。森達公司作為專業皮鞋生產商,對于行業內的知名注冊商標具有當然的注意義務,其在本案中對鞋材布料的選擇存在過錯。綜上,法院根據原告商標的公眾知曉程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情節、主觀過錯程度和后果、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了森達公司的賠償數額,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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