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在展會中的問題
參展商們了解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存在的問題嗎?法律是否真正保障了參展商們的利益?近年來,展會上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有發生。以下羅列存在的四大問題。
一、法律給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帶來困難
根據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的規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接到有關知識產權案件,應當予以受理。但是在實踐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難以做到展覽會期間對侵權糾紛案件進行結案處理,而在展會結束后的處理又缺乏相應的規定,最后出于無奈不予受理。如果不受理,權利人可以訴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不作為。
二、知識產權權利人沒有切實得到知識產權的行政執法保護
目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主要依靠的是展會主辦方所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這樣一來的話無法明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主辦期間的具體職能。管理部門和展會主辦方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缺乏有效的配合,也由于展覽會時間比較短的特性,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缺失給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切實保護帶來了困難。
三、執行展覽會自行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容易引發爭議
展覽會自行制定了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但是由于沒有納入法律途徑,只是作為主辦方與參展商之間的協議。沒有充分考慮知識產權侵權存在更為復雜的因素對參展商不利,就要求參展商承諾遵守主辦方制定的規則。一方面,如果參展商違反協議,拒不撤出侵權展品,主辦方也無強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辦方的作法有不妥或不合法之處,參展商也不能尋求法律救濟。
四、沒有區別知識產權的具體法律狀況
一些展覽會制定了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但是沒有區分知識產權不同類別的情況。如: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這三種專利的授權條件及審批制度不同,發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因而權利比較牢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未經過實質審查,專利權不太穩定。通常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后,被控侵權方都要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一旦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侵權審理程序一般都要中止,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是否維持該專利權的決定。由于展覽會對三種專利侵權投訴的處置未作任何區別,則會出現投訴所依據的專利權本身就是一個無效專利的情況,如果在該專利權的基礎上處置被投訴人,顯然對被投訴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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