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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部今年對50種貨物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北京1月2日電(記者朱立毅 雷敏)根據中國商務部日前發布的《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今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共有50種。
根據商務部的公告,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這50種貨物由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簽發相應貨物的出口許可證。此外,在京中央管理企業的出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簽發。
商務部的公告指出,為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對部分出口貨物實行指定發證機構發證或指定口岸報關出口。企業出口此類貨物,須向指定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并在指定口岸報關出口;發證機構須按指定口岸簽發出口許可證。
《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叮玻埃埃改臧l證機構發證目錄(出口)》同時廢止。
我國公布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雷敏)商務部、海關總署日前發布2008年第100號公告,公布《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公告指出,2009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50種貨物,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公告規定,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玉米(1548,11.00,0.72%,吧)、大米、小麥(1997,14.00,0.71%,吧)、玉米粉、大米粉、小麥粉、棉花(11795,165.00,1.42%,吧)、鋸材、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鋅礦砂、錫及錫制品、白銀、銦及銦制品、鉬、磷礦石。
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是:藺草及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塊(粉)、滑石塊(粉)、輕(重)燒鎂、礬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消耗臭氧層物質、石蠟、鋅及鋅基合金、部分金屬及制品、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天然砂(含標準砂)、鉬制品、檸檬酸、維生素C、青霉素工業鹽、硫酸二鈉。
附錄:
商務部關于印發《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規范》的通知
商配發〔2008〕3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市商務主管部門,各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范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使發證業務更加標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根據新修訂的《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1號)和《商務部關于印發各司(廳、局)主要職責及內設機構、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的通知》(商辦發〔2008〕318號)對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職能職責的規定,商務部對《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規范》(商配發〔2007〕359號)進行了修訂?,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出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實現發證業務的標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負責管理全國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及出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并監督檢查。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出口許可證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本規范所稱發證機構是指許可證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
第二章 出口許可證申請的受理
第四條 發證機構應按照授權范圍受理經營者提交的出口許可證申請。
第五條 經營者申請出口許可證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經營者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主管機關簽發的出口批準文件。
三、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四、出口商與發貨人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協議》正本復印件。
五、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網上申請的,領取出口許可證時提交上述材料;書面申請的,申請時提交。
第六條 年度內初次申請出口許可證的,還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加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上述材料如有變化,經營者須及時向當地發證機構提交變更后的材料。
第七條 經營者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其有關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 出口許可證申請的審核
第八條 發證機構對出口許可證的申請應審核以下內容:
一、經營者是否具有經營資格。
二、經營者提交的出口批準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請表的與出口貨物管理及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出口批準文件以及出口合同的內容是否相符,備注欄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九條 發證機構對出口許可證申請的審核程序是:
一、網上申請的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發證機構工作人員點擊通過;不符合規定的,須在申請表審核意見欄一次性注明不予通過的原因,點擊不予通過。經營者可在企業網上申領系統中獲取未通過的原因。
二、書面申請的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發證機構工作人員在申請表審核意見欄注明審核意見;不符合規定的,須在申請表審核意見欄注明不予通過的原因,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經營者。
第四章 出口許可證的發放
第十條 發證機構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放出口許可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構憑加蓋經營者公章的申請表取證聯及領證人員本人身份證明材料發放出口許可證。
第十二條 發證機構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中關于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規定收取證件費。
第五章 出口許可證的使用
第十三條 各發證機構自當年12月10日起可簽發下一年度的出口許可證,須在備注欄注明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
第十四條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有效期截止時間不得超過當年12月31日。出口許可證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關不予放行。
商務部可視具體情況,調整某些貨物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和申領時間。
第十五條出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因故需要更改、延期時,發證機構應受理經營者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的申請。
第十六條 使用當年出口配額或批準數量領取的出口許可證辦理延期,其延期最長不得超過當年12月31日。
第十七條受理出口許可證更改、延期申請時,發證機構應要求經營者提交加蓋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退(換)證申請表》(見附件2)和出口許可證原件以及本規范第五條所列相關材料,并經審核程序換發新證。
第十八條 對未使用的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辦理更改或延期時,在出口許可證發證系統(以下簡稱發證系統)中刪除原證,換發新證。
第十九條對已部分使用的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辦理更改或延期時,應核對出口許可證第一聯背面的海關驗放簽注欄中的驗訖數據和海關反饋的清關數據,在發證系統中核銷已使用數量,按所余數量換發新證。
第二十條已領取的出口許可證如遺失,經營者應立即書面報告原發證機構和許可證證面注明的報關口岸海關,并在全國性的綜合類或經濟類報刊上登載遺失聲明。
經營者如需重新辦理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應予以受理,憑經營者遺失報告、遺失聲明報樣等材料,與海關電子清關數據核實無誤后,撤銷或核銷原證并換發新證。
第二十一條發證機構在辦理出口許可證的更改、延期和遺失手續時,應根據情況在新證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證號和“換證”、“延期換證”、“遺失換證”字樣,并按照本規范第十二條的規定收取證件費。
第二十二條商務部調整發證機構發證目錄時,自調整之日起,原發證機構不得再受理該貨物的出口許可證申請。調整前已發放的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需要辦理更改、延期或遺失手續的,由調整后的發證機構受理。
第六章 發證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構應建立和完善出口許可證內部審核簽發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構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網上操作規程,使用本人的電子鑰匙及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發證系統。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構應建立和完善簽證印章使用保管制度、空白證書保管及使用登記制度。
第二十六條發證機構應建立和完善出口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發證機構發放出口許可證后,應及時將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材料、領證人員身份證明材料和“出口許可證留存聯”(第四聯)等材料裝訂存檔,保證出口許可證檔案的完整和準確,檔案保存入柜、入庫,并由專人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商務部《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規范》(商配發〔2007〕359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退(換)證申請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證面內容規范
附件1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證面內容規范
第一項:出口商
指出口合同簽訂單位,應與出口批準文件一致。出口商代碼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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