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將加大對違法排污水行為的處罰力度
《北京市處罰力度,企業超標、超量排放污水,造成水環境污染,將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治,并被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19日表決通過了上述條例。該條例草案去年底進行過首次審議。此次二審通過的條例作出多處修改,涉及再生水利用、減少化學農藥用量等七個方面。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目前,北京市污水集中處理產生的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嚴重不足,大量污泥未進行安全處理。政府應加大投入,統籌安排建設污泥處理設施。據此,法制委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資或者其他方式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污泥處理設施,將污泥處理處置規劃納入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規劃。
法制委員會表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關于“鼓勵使用有機肥替代化肥”的規定,容易造成誤解,有機肥施用過量也會造成二次污染。因此,表決稿中將這一條例修改為:“本市鼓勵種植業通過推行測土配方施肥、病蟲害生物防治等措施,提高肥料使用效率,合理使用有機肥和化肥,減少化學農藥施用量,防治污染水環境。”
針對水污染事故,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此次草案修改稿中新增加一條:“北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水污染事故的預警信息和應對情況,將事故信息和應當注意的事項及時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個人。”
法制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條例中的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條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北京市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標準的,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應繳納排污費數額按年計算。
條例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排放污水污染物超過標準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有關排污單位違反本條例,不執行人民政府采取的更加嚴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水環境污染的,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令其停產、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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