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政策法規淪為斂財的工具
按照國家規定,違反計劃生育典型的麻雀而已。
國家為了保證政策和法規的順利落實,往往會頒布一些監管規定,對違反政策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這本是一種監管手段,但在一些部門的監管中卻只剩下了罰款,甚至是為罰款而罰款。而且,為了讓罰款和“罰款經濟”能夠“可持續發展”,還要有意識“培養”罰款的資源和造就一定的“后備力量”。這就是為何用“紅頭文件”下達罰款指標的原因。因為他們認為經過長期的“培養”和“造就”,罰款資源已經相當深厚,這個“紅頭文件”也就是一個“催賬單”而已。經過他們這樣一轉變,政策和法規就成了斂財的工具,而且為了能“完成罰款任務”,特別是讓“罰款經濟”能夠“可持續發展”,“培養”和“造就”違法違紀現象也就是必然的了。
而類似的情況遠遠不止一個計劃生育和一個鄧州。公路超載罰款,但一些交警罰款時往往會手下留情,交過罰款還可以繼續超載,讓車主不至于血本無歸;工商打假,一邊打一邊放,打到最后還和制假售假者“打成一片”,以至于上級機關要來檢查,某地的執法者慌里慌張去給制假售假者通風報信……其實,這些執法部門的執法者為的都是一個目的,也就是“保證完成罰款任務,讓罰款經濟能可持續發展”,為了這個目標甚至不惜褻瀆職責。
因此,現在我們有必要反思一下,難道每個政策法規,都必須要靠罰款來維護嗎?罰款是手段,但在很多地方卻被當成了目的。甚至一些政府部門要靠罰款來維持正常的運轉,這樣一種功利性的執法,怎么能保證政策法規的落實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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