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食品安全標準應增問責機制
食品安全標準被指“散亂差” 諸多檢測標準仍空白
●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源頭治理、預防為主的前提條件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要基于食品安全評估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一個長期的、動態的機制
●解決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的關鍵在于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者的監督
據衛生部新近公開的信息表明,衛生部正按照國務院食安辦的統一部署,組織科技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6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地溝油檢驗方法論證方案,并組建了包括油脂加工、食品安全、衛生檢驗、化學分析等領域權威專家和相關機構在內的檢驗方法論證專家組,對相關技術機構研發的檢驗方法進行科學論證。
盡管此次地溝油檢驗方法的論證,將補齊目前檢測短板,對今后的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將大有益處,但有公眾認為,在近年來時有發生的食品安全風波中,每次“出事”之后,都無一例外地出現了檢測標準的缺失、不完善或檢測無門,其背后的原因更值得有關部門深思。
檢測成本高影響打擊效果
近日,公安部統一部署指揮浙江、山東、河南等地警方成功偵破一起特大非法使用地溝油制售食用油案件,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32名,徹底摧毀了一條從掏撈、收購、倒賣地溝油到深加工為食用油并進行銷售的地下產業鏈。
案件破獲后,關于地溝油檢測的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據了解,由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的《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于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根據這一食用油國家檢測標準,全部應檢的理化指標一共有9項。而居民日常購買量最大的花生油、大豆油等,只需檢測其中的6到7項內容,分別為酸價、過氧化值、浸出油溶劑殘留、總砷、鉛、黃曲霉毒素、苯并(a)芘等。按目前這些檢測標準,地溝油甚至是“合格”的。
據中國農業大學食品學院營養與食品安全系副教授范志紅介紹,地溝油最主要的特點就是油脂劣質,甚至有毒有害。反復使用的地溝油,還會發生受熱分解,直接產生致癌物,如苯并芘。世界衛生組織下屬的國際癌癥研究所按對人體致癌性強弱程度將致癌物質分為四類,苯并芘就屬于第一類即具有明顯致癌作用的物質。
按照浙江省公安廳副廳長凌秋來的說法,“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缺乏地溝油的檢測標準,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究竟有什么危害和有多大的危害,還很難做到精確的評估。在公安部治安局的協調下,我們聘請了北京的專家進行相關檢測,才確定格林公司生產的食用油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質”。
“從檢測上來說,油品的檢測成本很高。如果成本過高,在打擊違法行為時就容易出現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員王敬波教授說。
多少檢測標準仍面臨空白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在近年來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其背后幾乎都缺少一個清晰合理的檢測標準。
以奶粉激素為例,記者發現,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乳粉(GB19644—2010)》中,關于乳粉的要求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標、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劑與營養強化劑等7項要求,但并沒有提及關于雌激素的檢測項目。
對此,衛生部有關負責人解釋稱,農業部門已制定了奶粉中雌激素的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標準制定滯后
“過去我們提到食品檢測標準時通常用3個字來概括。”劉俊海說,第一個字就是“散”,因為許多部門都有自己的標準,衛生部門有標準、農業部有標準、質檢局有標準,這些標準非常散。
“第二個字就是‘亂’,表現在科學性不夠。比如食品衛生標準說饅頭必須是圓的,不能是方的;元宵必須是正圓的,橢圓的都不行。其實現在來看,這樣的標準是沒有用的標準,饅頭和元宵的形狀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安全度,所以該有的標準沒有,不該有的標準卻很多。”劉俊海說,第三個字就是“差”,就是指缺乏前瞻性的角度,具有滯后性的特點。比如在發生蘇丹紅事件之前,并沒有檢測蘇丹紅的食品衛生標準;在三鹿事件之前,也沒有檢測三聚氰氨的標準。“我們總是在事件發生以后才有了意識,這與國際上的食品安全標準相比,還有滯后性”。
“標準嚴格與否、科學與否、合理與否、安全與否、可靠與否,直接關系到消費者人身安全。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源頭治理、預防為主的前提條件。2009年問世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改變了以往食品衛生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發布的方式,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及時發布和責任主體的明確。”劉俊海說,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必須遵守。為了使發布具有科學性、公信力,還要求建立食品標準審評委員會。
記者了解到,即便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問題作了規定,但業內專家認為,食品安全標準現狀仍然不盡如人意。對于食品安全問題,在行政問責上也須轉變觀念加強力度。
“問責機制不完善是造成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王敬波說,當前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問責主要集中在一些明顯違法的行為上,對于“懶政”、不作為等未被確定為違法的行為則很少涉及。以制定標準為例,這也屬于行政機關的職責范圍。
王敬波認為,解決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的關鍵在于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者的監督,建立并嚴格執行巡查、督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對負主要責任的官員實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決。
此外,王敬波還提出,檢測機構作為事業單位,雖然有利于保持檢測的權威性,但也造成了檢測本身被壟斷、被公權力化。“我個人認為,隨著我國整體改革的推進,這些從事技術認定的機構,應該脫離政府部門成為社會的一個中介機構,作為社會公務服務的機構存在”。
劉俊海則建議,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應該加大消費者的話語權。“制定食品安全標準要基于食品安全評估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一個長期的、動態的機制。食品安全中的隱患問題,有可能隨著科技的發展不斷顯現出來。所以要建立動態的食品安全監測和評估,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評估食品中的生物性、化學性與物理性危害。出臺食品安全標準還要參照國際標準和國際風險評估結果。此外,制定標準本身要以保護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為宗旨,內容科學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標準時要廣泛聽取消費者的意見,消費者在標準制定過程中享有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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