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茂紡織“12華茂債”2014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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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安徽華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發行的安徽華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簡稱"12華茂債"、"本期債券"、債券代碼112074)將于2014年4月14日支付2013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間(以下簡稱"本年度")的利息。根據本公司"12華茂債"《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有關條款的規定,在本期債券的計息期限內,每年付息一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安徽華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12華茂債。
3、債券代碼:112074。
4、發行總額:人民幣(6.2157, 0.0050, 0.08%)8.40億元。
5、債券期限:本期債券期限為5年期,債券存續期第3年末附發行人贖回選擇權、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6、債券發行批準機關及文號:本期債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證監許可[2012]434號文核準公開發行。
7、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
8、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6.30%。本期債券存續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變。在本期債券存續期內第3年末,如發行人行[微博]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債券存續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為債券存續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調基點,在債券存續期后2年執行新利率;若發行人未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債券存續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不變。
9、計息方式:本期債券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逾期不另計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若發行人在第3年末行使贖回選擇權,所贖回債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利息在第三個計息年度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一起支付。若債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選擇權,所回售債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資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0、起息日:本期債券存續期內每年的4月12日。
11、付息日:本期債券存續期間,自2012年起每年的4月12日為上一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
12、信用級別:經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綜合評定,本公司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級,本期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級。評級展望:穩定。
13、上市時間和地點:經深交所[微博]深證上[2012]119號文同意,本期債券于2012年5月15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集中競價系統和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掛牌交易,證券代碼為"112074",證券簡稱為"12華茂債"。
14、債券受托管理人:第一創業摩根大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15、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安徽華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12華茂債"的票面利率為6.30 %,每手"12華茂債"(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人民幣:63.00元(含稅。扣稅后個人、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50.40元;扣稅后非居民企業(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實際每手派發利息為:56.70元)。
三、付息債權登記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債權登記日:2014年4月11日
2、除息日:2014年4月14日
3、付息日:2013年4月14日
四、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4年4月11日(該日期為債權登記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2華茂債"持有人(界定標準請參見本公告的"特別提示")。
五、付息辦法
公司將委托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進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個交易日前,公司會將本期債券本次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項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本期債券本次利息劃付給相應的付息網點(由債券持有人指定的證券公司營業部或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
本公司與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相關協議規定,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付息資金劃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后續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關公告為準。
六、關于本次付息對象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1、個人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持有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稅率為利息額的20%,由本公司負責代扣代繳。
2.非居民企業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等規定,本期債券非居民企業(包括QFII、RQFII)債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10%企業所得稅,由本公司負責代扣代繳。
3.其他債券持有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其他債券持有者的債券利息所得稅需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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