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四領域
(一)支持外經貿協調發展和結構調整
1.支持區域外經貿協調發展。鼓勵各地區按照國家有關發展戰略、規劃并結合當地實際,優化貿易投資布局,完善各類公共服務,培育優勢、特色外向型經濟,承接國際產業轉移,舉辦國際性展會等外經貿事項,向欠發達區域、邊境地區重點傾斜。
2.鼓勵各地區對2013年進出口額低于4500萬美元的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業培訓和信息化建設,國際市場考察、宣傳、推介及展覽,境外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及資質認證,境外投(議)標等。其中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東南亞、中亞等新興市場的拓展,以及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認證予以優先支持。
3.支持外貿轉型升級,優化外貿結構。促進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國際營銷網絡、商品市場、進口貿易促進示范區、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提升外貿發展的綜合配套、服務功能,加強品牌、產品標準和設計能力建設,創新外貿發展模式,提高外貿發展質量。
4.促進繭絲綢產業優化結構和國際化發展。按照《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農業部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促進繭絲綢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商運發[2013]358號)、《商務部關于印發〈繭絲綢行業“十二五”發展綱要〉的通知》(商運發[2011]411號)規定,支持有關地區繭絲綢科技研發機構、企業和社會團體開展以下領域的研發、推廣和產業化,包括:繭絲綢基礎性軟課題研究;蠶桑主要病蟲害防治;蠶桑資源綜合利用開發;絲綢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絲綢印染后整理技術升級;創新絲綢營銷模式等。其中:繭絲綢科技研發機構應當具備繭絲綢國家工程實(財苑)驗室、國家工程中心或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省級以上技術及服務機構資格。
(二)鼓勵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緊缺的資源性產品進口
支持我國境內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發布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4年版)》(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產品(不含舊品),或自非關聯企業引進列入《目錄》中的技術。
(三)鼓勵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和技術出口。具體包括:
1.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指我國境內企業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戶提供國際(離岸)外包服務并從境外取得收入的業務活動(業務范圍詳見附件)。重點支持示范城市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企業(以下簡稱服務外包企業)取得國際通行的資質認證;服務外包業務企業開展人才培訓;培訓機構(含大專院校,下同)開展承接國際服務外包人才培訓。
2.技術出口。指我國境內企業通過貿易、投資或經濟技術合作方式向境外實施的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等技術轉移,以及技術轉讓或許可合同項下提供的技術服務。不包括《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所列的出口技術。
(四)引導有序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具體包括:
1.境外投資。指我國境內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對以下領域予以重點支持:高新技術、先進制造業及優勢行業投資合作;國際資源開發投資合作;基礎設施投資合作;農業、林業、牧業、漁業投資合作;國際化營銷網絡;以人民幣計價的境外投資。
2.對外承包工程。指我國境內企業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咨詢、勘察、設計、監理、建造、采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重點支持在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及有利于改善當地民生等領域開展的附加值高、影響力大,具有技術標準優勢的工程項目。
3.對外勞務合作。指我國境內企業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地區為境外的企業或者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重點支持對勞務人員開展培訓,提高外派勞務素質,推動技能型、高端型勞務輸出,以及按照《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總局關于印送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建設試行辦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號)的規定建設、運營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
4.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對符合《商務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3]210號)規定,通過商務部、財政部確認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予以支持。
5.其他納入國家有關重點投資合作規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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