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資格審核認定程序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將棉花加工資格認定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包括政府網站)公示。各資格認定機關應當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公示。
申請者必須在取得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棉花加工業生產設備更新改造規劃登記核準后方可進行設備更新改造,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改造和通過驗收。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每年5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內接受棉花加工資格認定申請。接受期限發生調整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前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申請者申請時須提供以下材料(每項一式三份):
(一)棉花加工資格認定申請;
(二)原有的棉花加工資格認定證書(復印件);
(三)證明符合合理規劃布局條件的材料;
(四)證明具備質量保證能力須提供的材料;
(五)證明具備消防條件的材料(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出具);
(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根據規定需要申請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者應當保證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全部真實有效。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接收到申請者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并注明理由。
對決定受理申請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安排資格認定機關對申請者相關條件進行審查,并征求當地棉花協會的意見,在決定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對作出授予棉花加工資格決定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者頒發《資格證書》。對審查后不予準許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并注明理由。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獲得《資格證書》企業的名單,并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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