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國標編碼印錯應該處罰嗎?
問題:某市工商局組織對一批服裝進行抽檢,經檢測機構檢測,該批服裝質量符合國標要求,但服裝上的國標編碼印制錯誤,導致檢測結果不合格。這種情況工商機關應該處罰嗎?
遼寧省工商局法制處處長胡明超解答:
(1)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志必須真實,產品標志不符合規定的,責令改正。因此,對于這種情況,工商機關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經營者改正錯誤的國標標志。
(2)如果將A類產品國標標志印成了B類產品的標志,而B類產品的標準高于A類產品的標準,則產品應當符合B類產品的質量要求,否則屬于產品質量不合格,而非產品標志錯誤。
如果將A類產品國標標志印成了B類產品的標志,而B類產品的標準低于A類產品,A類產品的檢測結果高于B類產品的標準但沒有達到A類產品的標準,A類產品同樣屬于產品質量不合格。
如果將A類產品國標標志印成了B類產品的標志,A類產品與B類產品用途不同,不屬于產品標志錯誤,屬于產品質量不合格。對上述3種情形,工商機關都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問題:一些企業在寫字樓辦公房間的窗口用橫幅或LED屏打出企業的名稱商號、徽標、商標、聯系方式、經營范圍或者宣傳語,有的設置于窗外,有的設置于窗內,有的設置在樓頂。對這種行為工商機關應該如何監管?
遼寧省工商局法制處處長胡明超解答:
(1)這種行為屬于發布自設性戶外廣告行為。自設性戶外廣告是指以標牌、燈箱、霓虹燈單體字等為媒體形式,在本企業辦公場所建筑物外表發布的企業信息,目的是推銷商品或服務,或者加強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了解。
(2)國家工商總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的廣告。對“戶外”應作合乎情理的解釋,不能單純理解為僅指標牌等設置在窗外、樓外的情形,而應看企業設置的標牌等是否收到戶外廣告的效果。也就是說,即使是在窗內設置的橫幅或LED屏,如果實際收到戶外廣告的效果就屬于戶外廣告,工商機關應當依據《廣告法》的規定對這類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問題:食品檢驗報告結論過于籠統,在行政處罰中如何與《食品安全法》銜接?
天津市工商局法制處處長張建安解答:
(1)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食品檢驗報告結論與《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前10項所列舉內容相對應的,依據《食品安全法》前10項認定。
(2)食品檢驗報告結論與《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前10項所列舉內容不能對應的,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十一)項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認定。
問題:移動通信公司要求客戶預存話費并送給客戶食用油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嗎?
安徽省工商局法規處處長鄭舒玉解答:
上述情形不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移動通信公司要求客戶預存話費并送給客戶食用油的行為屬于附贈式有獎銷售,送食用油是一種贈與行為,不屬于經營行為。工商機關只能對贈品的質量問題進行監管。
問題:某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500萬元,經查明皆為墊資,應認定為虛報注冊資本還是虛假出資?在虛報注冊資本案中,當事人在案發前或立案調查過程中已經補齊全部(或部分)資金的,能否按虛報注冊資本定性處理?利用假的銀行賬戶獲得的驗資報告,驗資報告是否屬于虛假證明材料?
天津市工商局法制處處長張建安解答:
(1)虛假出資與虛報注冊資本的主要區別有兩點:一是責任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后者一般為公司;二是侵害的法律關系不同,前者主要侵害公司及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后者則主要損害交易安全和登記管理秩序。
(2)對于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全部墊資的情形,一般情況下可定性為虛假出資行為。
(3)在虛報注冊資本案件中,當事人在案發前或立案調查過程中已經補齊全部(或部分)資金的,如在法定時限內,應予以處罰,其補齊全部(或部分)資金的行為可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自由裁量考慮情節。
(4)利用假的銀行賬戶獲得的驗資報告屬于虛假證明材料。涉及的資金問題,可按查辦“兩虛”案件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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