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提示重大風險四董事齊稱混淆視聽
*ST高升再陷泥沼。28日晚間一則風險提示把公司2015年重大資產重組中5位當事人逃稅1.8億元的丑事公之于眾,上市公司或將為此背上最高3倍的罰金。然而,這一對于公司影響如此之大的公告,公司2名董事及2名獨立董事卻表示不能保證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根據公告,2015年,上市公司向于平、翁遠、許磊、董艷和趙春花等5名自然人股東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持有的高升科技100%股權,交易作價15億元。其中,以發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對價的60%,計9億元;以現金方式支付交易對價的40%,計6億元。
彼時的公告稱,現金對價的設置充分考慮了交易對方繳納稅收的現金需求,能夠滿足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需要。然而,在上述5名自然人表明充分知悉納稅義務的情況下,仍有大部分稅款未能繳納。
根據公司向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朝陽區稅務局的征詢,上述5名自然人股東除已繳納個人所得稅11634萬元外,尚欠個人所得稅17991萬元、印花稅75萬元(均不包含滯納金、罰款等),且經相關稅務機構采取各種措施追繳仍未繳納。
該逃稅行為或將波及上市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同時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上市公司因此稱其存在可能被罰款的風險,或對上市公司現金流及日常運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如果按照最高3倍處罰計,上市公司將新增約5.4億元的罰款。公司表示,如上市公司被稅務機關追究責任,上市公司將依法及時向于平、翁遠、許磊、董艷和趙春花等進行追索。
不過,有意思的是,對于這則公告,公司董事許磊、董紅以及獨立董事田迎春、趙亮卻表示不能保證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上述4人表示,于平等5人憑其擁有的公司限制性股票已具備完全的稅款繳付能力,不存在讓公司承擔任何風險的可能性。并稱公司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意在混淆視聽,轉移監管部門及中小股東的視線,淡化超20億巨額違規擔保引發的退市風險。
公司另外兩名獨立董事雖未直接質疑公告真實性,但也特別提示了公司目前的風險。其中,獨立董事雷達再次提示上市公司目前存在著治理風險,呼吁相關利益各方應該以全體股東利益為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上市公司的退市風險,并呼吁監管部門在加強監督的同時,給予上市公司更多的指導。獨立董事陳國欣則表示,未及時足額的納稅行為,會給支付所得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帶來潛在的損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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