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000971):收到民事判決書暨訴訟進展
證券代碼:000971證券簡稱:*ST高升公告編號:2019-119號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暨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高升控股”)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04民初435號《民事判決書》。根據《民事判決書》的內容,浙江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創展”)請求公司就中泰創展與公司股東藍鼎實業(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鼎實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的主張,北京四中院不予支持。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案件背景
2018年1月,中泰創展與藍鼎實業簽署了編號為(2018)業務字第001號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2,250.00萬元(以下簡稱“該筆借款”),貸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15天,月利率為1.5%,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逾期利息以未付本息為基數,每日萬分之七支付違約金。
2018年1月,因公司時任董事長違規使用公章,致使公司在未經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情況下與中泰創展簽訂了《第三方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的《關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傳票及相關
法律文書暨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50號)。
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并分別于2019年6月11日、7月16日、11月5日進行了開庭審理,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民事判決書》。
二、《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根據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04民初435號《民事判決書》,對于加蓋有公司公章的對該筆借款的《第三方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是否有效,公司是否應當對該筆借款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民事判決書》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高升控股而言,能夠決定對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公司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本案中,加蓋公司公章的《第三方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屬于公司時任董事長的越權代表行為,公司并未追認,且在訴訟中作為抗辯理由提出,主張高升控股不應當對藍鼎實業的借款行為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同時,根據事實可以認定中泰創展作為債權人明確知曉藍鼎實業為高升控股股東,高升控股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當提供股東大會決議,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行為屬于越權代表,中泰創展未在審查時提出異議,不構成善意,故《第三方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無效。合同無效后對于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對于中泰創展請求高升控股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的主張,北京四中院不予支持。
《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原告中泰創展在《借款合同》項下對被告藍鼎實業享有相應債權,確認北京市神州百戲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等七被告(高升控股不在其列)對此債權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并在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藍鼎實業追償。
三、對公司的影響
根據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04民初435號《民事判決書》,公司對中泰創展與藍鼎實業的該筆借款無需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也無須承擔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本次訴訟對公司正常經營未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將持續關注后續進展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其他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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