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5月15日正式實施
應急管理部《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判定標準》)于2023年5月15日正式實施,適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
《判定標準》結合近年來工貿企業典型事故教訓制定,列舉了64項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其中,紡織行業聚焦于高風險設備設施附近人員場所設置、禁忌物料混合存儲,突出事故導向,實現更科學地研判和管理,紡織企業相關判定情形如下:
1 紡織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未與生產加工等人員聚集場所隔開或者單獨設置的。”
說明:
1.“隔開”是指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安全風險較高的設備設施設置在生產廠房內的獨立房間內,與人員聚集場所分開。
2.“單獨設置”是指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安全風險較高的設備設施設置在生產廠房外,與生產廠房內的人員聚集場所分開。
判定情形:
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未與生產加工等人員聚集場所隔開或者單獨設置。
“保險粉、雙氧水、次氯酸鈉、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或者保險粉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說明:
“禁忌物料”是指容易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保險粉(連二亞硫酸鈉)、雕白粉(吊白塊,次硫酸氫鈉甲醛)與酸類物質、氧化劑接觸,或者雙氧水(過氧化氫水溶液)、次氯酸鈉、亞氯酸鈉與還原劑接觸,易發生強烈的氧化還原反應,釋放熱量和有毒物質。
判定情形:
1.保險粉、雙氧水、次氯酸鈉、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
2.保險粉露天堆放。
3.儲存保險粉的室內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2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判定情形:
1.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轉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義務。
3.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未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協議、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或者發現安全問題未督促整改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判定情形:
1.企業使用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2.企業使用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3.企業使用特種作業操作證已過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復審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3 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且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說明:
“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是指可能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磷化氫、氰化氫等有毒氣體,容易發生中毒事故的污水處理設施、紙漿池、腌制池、發酵池等有限空間。
判定情形:
未對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也未在有限空間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的。”
判定情形:
1.有限空間作業前,未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
2.有限空間作業前,未進行通風和氣體濃度檢測,或者在有毒氣體濃度檢測不合格的情況下開展有限空間作業。
3.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未設置專門的監護人員,或者監護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參與有限空間作業,或者監護人員未全程監護。
(來源:應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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