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向農村金融機構提供補貼鼓勵放貸
財政部在今日發布的《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將可享受中央財政按照貸款平均余額一定比例給予的定向費用補貼。
財政部表示,本次出臺《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范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支持金融機構主動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穩步擴大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促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
《暫行辦法》規定,中央財政對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的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年末存貸比高于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
中央財政對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按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重復享受補貼。補貼資金于下一年度撥付,納入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該辦法所稱貸款平均余額,是指金融機構(網點)該年度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貸款余額之和除以季度數。如果金融機構(網點)為當年新設,則貸款平均余額為其設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金融企業財務制度,認真如實統計和上報本機構貸款發放和余額情況。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補貼資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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